醫學評估喪失賺取收入能力?

Kan Wai Yip 訴 Everbest Port Services Limited DCEC383/2008

申請駁回
專家無權評估收入,申請遭駁回。
區域法院(僱員補償)H H District Judge Marlene Ng3/2/200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Kan Wai Yip v Everbest Port Services Limited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吳美玲法官 (District Judge Marlene Ng)

案情摘要

申請人於2006年兩次工傷後,向僱主追討僱員補償。雙方已聘請骨科及精神科專家,並同意將專家報告呈堂。申請人更換法律代表後,新律師申請傳召骨科專家提供補充報告,以評估其喪失賺取收入能力 (loss of earning capacity, LOEC) 及就業能力,並要求押後審訊以等待勞工處的醫療評估委員會 (Medical Assessment Board, MAB) 發出評估證明書 (Form 7)。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在僱員補償申索中,若專家報告未有評估喪失賺取收入能力,法庭是否應准許專家提供補充報告,以及是否必須等待醫療評估委員會的評估證明書方可進行審訊。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喪失賺取收入能力 (LOEC) 的評估涉及多項事實因素,如僱員年齡、教育背景及勞工市場情況,並非純粹的醫學問題。根據 Tang Shau Tsan v Wealthy Construction Company Limited 一案,醫學專家不應就 LOEC 提供意見,該意見亦屬不可接納的證據。法官認為,法庭可根據現有的專家報告及事實證據,自行評估 LOEC,無需等待醫療評估委員會的評估證明書,故駁回申請人的補充報告申請。

引用案例與條文

Tang Shau Tsan v Wealthy Construction Company Limited [2000] CACV 58/2000; Costellow v Somerset County Council [1993] 1 WLR 256; Yung Wai Ping v Century Pools Ltd DCEC 1162/2003。

裁決與命令

法庭駁回申請人要求提交補充專家報告及押後審訊的申請,下令申請人須支付相關訟費,並將審訊日期延後至2009年2月17日後。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在僱員補償案件中,法庭作為事實裁斷者,有權自行評估喪失賺取收入能力,醫學專家不應越俎代庖。此外,法庭明確指出在民事司法改革 (Civil Justice Reform) 後,對於遲來的程序申請將採取更嚴格的態度。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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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僱員補償案件中,醫生能否評估我的喪失賺取收入能力?
A.

不能。法庭裁定喪失賺取收入能力 (loss of earning capacity, LOEC) 涉及年齡、教育及市場等多項事實因素,醫學專家無權就此提供意見,該意見亦屬不可接納的證據。

Q.審訊前是否必須等待勞工處的醫療評估委員會發出證明書?
A.

不一定。法庭認為若已有足夠的專家報告及事實證據,法庭可自行評估補償金額,無需強制等待醫療評估委員會 (Medical Assessment Board, MAB) 的評估證明書 (Form 7)。

Q.更換律師是否可以作為延遲提交專家報告的理由?
A.

不可以。法庭指出更換法律代表不能成為延遲程序申請的藉口,特別是在民事司法改革 (Civil Justice Reform) 後,法庭對影響審訊進度的遲來申請會採取更嚴格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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