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歧視解僱如何評估賠償?

郭永新 訴 羅容佳 DCEO2/2007

申索得直
被告歧視殘疾,須賠償原告。
區域法院(平等機會)區域法院法官黃慶春法庭聆訊4/12/200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郭永新 訴 羅容佳經營環球金屬塑膠製品廠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DC)
  • 法官:黃慶春法官

案情摘要

原告人郭永新因被被告人羅容佳經營的環球金屬塑膠製品廠解僱,認為是殘疾歧視,向法院申索賠償。法院於2008年5月21日裁定被告人須向原告人負責及賠償,本判決為損害賠償評估。原告人要求賠償感情傷害及收入損失。被告人羅太太在原告人提交病假申請後,態度轉變,對其作出不合理批評及挑剔,最終於2006年1月21日解僱原告人。原告人聲稱解僱是因其透露病況所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爭議點在於如何評估因殘疾歧視而導致的感情傷害賠償 (injury to feelings) 及收入損失 (loss of income)。原告人要求賠償自解僱日起至判決日及將來的收入損失。法院需根據相關案例指引,判斷感情傷害賠償的合理金額,並評估原告人收入損失的合理期間及金額。

判決理由

法官引用了香港上訴庭在阮慧嫻訴南方安老事務有限公司 [2005]2 HKLRD 277一案中引述及接受的英國上訴庭案例 Vento v Chief Constable of West Yorkshire Police [2003] 1 RLR 102 所提供的賠償指引,來評估感情傷害賠償。法官認為,雖然羅太太在原告人提交病假申請當天的憤怒並非源於歧視,但其後態度的轉變及最終解僱是因原告人透露病況所致。對於收入損失,法官考慮到原告人的年齡、工作經驗及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積極尋找工作,裁定六個月為合理的賠償期,並扣除已支付的代通知金及部分收入。

引用案例與條文

  • Vento v Chief Constable of West Yorkshire Police [2003] 1 RLR 102
  • 阮慧嫻 訴 南方安老事務有限公司 [2005]2 HKLRD 277
  • K & Others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2000] 3 HKLRD 777

裁決與命令

法院裁定被告人須向原告人支付總計港幣98,500元的賠償,其中包括港幣55,000元的感情傷害賠償和港幣43,500元的收入損失。此外,原告人可獲得收入損失的半息,以及感情傷害賠償的年息二厘,從申索書存入法庭當日起計至裁決日。訟費歸於原告人。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在殘疾歧視案件中,法院會根據 Vento 案的指引評估感情傷害賠償,並強調對懷孕婦女的歧視是嚴重違法行為,賠償額不應少於港幣50,000元。對於收入損失,法院會考慮受害人尋找新工作的努力及再培訓的可能性,不會無限期地將損失歸咎於前僱主,並設定了六個月的合理賠償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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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因殘疾歧視被解僱,可以索償哪些損失?
A.

因殘疾歧視被解僱,受害人可索償感情傷害賠償 (injury to feelings) 及收入損失 (loss of income)。本案中,法庭裁定原告人可獲這兩項賠償。

Q.殘疾歧視案件中,感情傷害賠償如何計算?
A.

感情傷害賠償會參考英國 Vento 案及香港阮慧嫻案的指引,根據歧視行為的嚴重程度分為不同等級。本案法庭裁定感情傷害賠償為港幣55,000元。

Q.因歧視被解僱後的收入損失,可以索償多久的?
A.

法院會考慮受害人尋找新工作的努力及再培訓的可能性,設定合理的賠償期。本案中,法庭認為六個月是合理的收入損失賠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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