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傷害賠償計算方式?
Chan Ka Lim 訴 Chow Wai Kin CACV405/200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Chan Ka Lim v Chow Wai Kin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Rogers VP, Le Pichon JA, Cheung JA
案情摘要
原告於2001年因交通意外失去右臂。原告曾任工業印刷機維修學徒,意外後曾在家人的內地工廠工作,後回港為兄長工作。原告就人身傷害申索賠償,原審法官判處賠償金,雙方均提出上訴。爭議點包括義肢費用、審前收入損失、未來收入損失及喪失賺取能力賠償。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1. 義肢賠償是否應以「合理需要」為準而非追求「市場最佳」;2. 銀行賬戶資金往來是否足以推翻原告關於收入損失的申索;3. 喪失賺取能力賠償 (loss of earning capacity) 的計算原則。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義肢賠償應基於「合理需要 (reasonableness)」原則,而非單純追求最昂貴型號。關於收入損失,法庭引用 Hobbs v Tinling (C.T.) and Co Ltd [1929] 2 KB 1,指出若僅透過交叉盤問證明原告證詞不可信,並不等同於證明被告的主張為真,必須有實質證據支持。喪失賺取能力賠償應反映原告因傷導致的就業競爭力下降,法庭認為原審判決過高,予以調整。
引用案例與條文
Rialis v Mitchell (1984) 128 Sol Jo 704 (合理需要原則); Hobbs v Tinling (C.T.) and Co Ltd [1929] 2 KB 1 (交叉盤問與證據證明力)。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被告大部分上訴理據,僅將喪失賺取能力賠償由50萬元減至36萬元。同時批准原告部分交叉上訴,調高審前及未來收入損失賠償。訟費方面,因雙方勝負參半且金額差異極小,法庭頒令雙方各自承擔訟費。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在人身傷害賠償中,法庭應關注「公平賠償 (fair compensation)」而非過度糾結於微細計算。法庭重申,若被告未能提出積極證據,僅靠質疑原告證詞的可信性不足以推翻其收入損失申索。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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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人身傷害賠償中,法庭是否必須支付最昂貴的義肢?
不是。法庭採用「合理需要 (reasonableness)」原則,即賠償應足以滿足傷者的合理需要,而非單純追求市場上最昂貴的型號。本案中,法庭認為原審法官判給的義肢型號是合理的。
Q.如果被告能證明原告在交叉盤問中說謊,是否就能推翻原告的收入損失申索?
不能。法庭引用 Hobbs v Tinling 案例指出,僅透過交叉盤問證明原告證詞不可信,並不等同於證明被告的主張為真。被告必須提出實質證據,否則法庭不會採納其推論。
Q.喪失賺取能力賠償 (loss of earning capacity) 是如何計算的?
喪失賺取能力賠償旨在反映原告因傷導致就業競爭力下降。法庭通常會參考原告的預期收入,並視乎個案情況,一般以不超過兩年收入作為參考指標,本案中法庭將賠償額調低至3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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