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u Chu Wing DCPI1389/2007
交通指揮員遭貨車撞傷能否索償?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Lau Chu Wing v Law Wai Shing & Others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homas Au
案情摘要
原告Lau Chu Wing受Underwriter Security Limited僱用,在ATL Logistics Centre Hong Kong Limited營運的場地擔任交通指揮員。2003年9月18日,被告Law Wai Shing駕駛貨車,在黃色方格區停車讓乘客下車,及後駛離時,貨車左側魚眼鏡撞到原告的頸部及肩膀。原告主張頸背疼痛、頭暈及情緒轉變,向司機、僱主及場地營運者索償。各被告否認責任,並指原告本身亦有疏忽。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包括事故如何發生、Law Wai Shing是否違反謹慎責任 (duty of care)、Underwriter是否未提供適當培訓及安全工作制度、ATL是否違反佔用人責任,以及原告有否共同過失和應獲多少損害賠償。被告均否認責任及賠償金額。
判決理由
法庭接納原告大致上關於事故經過的證供,但認為司機在駛離前沒有查看左側後視鏡,亦沒有等待原告離開貨車範圍,故構成疏忽。原告明知貨車可能移動,卻未有敲擊車身或以其他合理方式示警,並背向貨車橫過車頭,因此須承擔50%共同過失。Underwriter雖對僱員負有合理照顧安全的責任,但原告未能證明所指培訓、通訊器材或指揮棒不足導致事故。ATL的士站及登記安排亦無證據顯示造成事故。法庭依據醫療證據及因果關係分析評定損害。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Colfar v Goggins & Griffith說明不安全工作制度須在訴狀中清楚列明具體缺失。Ho Hing Yuen指出行人過路須自行注意安全。Cheng Wai Chuen、Wong Kin Fan及Williams v Needham協助評估行人共同過失比例。Chan Siu Youn及Chiu Wing Size Karby用作比較頸背傷患的精神痛苦、失去生活便利及非金錢損失賠償。
裁決與命令
原告對Law Wai Shing的申索部分勝訴,獲判49,885港元,另加指定利息。對Underwriter Security及ATL的申索駁回。Law Wai Shing須支付原告訟費;原告須支付另兩名被告的訟費,並作出相關第三方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判決顯示駕駛者在已知交通指揮員可能接近違規車輛時,須在駛離前作充分觀察。即使被告有主要疏忽,受傷者未作示警及未有保持適當瞭望,仍可導致大幅減少賠償。法庭亦提醒律師,工作制度疏忽的具體內容應在訴狀中清楚申明。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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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交通指揮員被貨車撞傷,司機是否要賠償?
如司機在明知交通指揮員可能接近的情況下,未查看後視鏡便駛離,可能構成疏忽。本案法庭裁定Law Wai Shing須負責,但因原告未有示警,賠償減半。
Q.受傷者沒有提醒司機,會否影響人身傷亡賠償?
受傷者若知道車輛可能移動,卻沒有敲車或發出其他警示,並且未有留意交通,法庭可裁定其共同過失。本案原告被評定承擔50%,故賠償大幅減少。
Q.僱主未提供對講機,是否要為員工受傷負責?
僱主須合理照顧員工工作安全,但原告仍須證明設備不足實際導致事故。法庭認為本案沒有證據顯示提供更多對講機或指揮棒即可避免撞擊,因此駁回對Underwriter的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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