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訴 “C” CACV169/2006

遲延提出上訴論點如何判給訟費?

申請獲批
丈夫獲一半原審訟費及全部上訴訟費
上訴法庭(民事)Stock and Yuen JJA and Hartmann J18/3/200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L” v “C”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Stock JA、Yuen JA、Hartmann J

案情摘要

本案是婚姻附屬濟助訴訟上訴後,丈夫申請更改訟費暫准命令。雙方自1960年代中期開始同居,於1991年結婚,1999年分居,並於2001年展開離婚程序。雙方在2000年及2001年簽訂協議分配部分資產。原審歷時29天,涉及丈夫聲稱受不當壓力簽署協議、妻子重婚,以及Lin He West Road項目的建築成本及估值披露。上訴主要集中於部分採用Edgar原則的處理方法,丈夫最終在上訴中大致勝訴。

核心法律爭議

丈夫是否應獲得原審及上訴訟費,尤其是他在審訊後期才改變立場並提出部分Edgar處理方法的影響為何?妻子的重大不披露及訴訟失當行為,能否影響訟費裁量,包括是否可判給彌償訟費?

判決理由

訟費裁量權 (discretion as to costs) 屬法院所有,通常遵循勝訴者得訟費原則,但家庭案件的特殊因素可使裁量較一般民事案件寬廣。本案沒有涉及子女或資源不足等特殊因素。法院亦可按Elgindata原則,因勝訴方的失敗爭議、遲延改變立場或訴訟失當而扣減訟費。丈夫雖因上訴的新論點成為勝訴方,但他遲至審訊後期才提出部分Edgar方法,並因先前爭議及遲延披露浪費大量時間,故原審訟費只判一半;然而上訴為取得結果所必需,丈夫應獲上訴訟費。法院並認為Order 62 rule 7 RHC不區分付款方或收款方,敗訴方的訴訟失當在適當情況下可支持彌償訟費。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Edgar v Edgar說明部分Edgar處理方法;Gojkovic v Gojkovic及F v F (No.2)說明家庭案件訟費裁量較寬;In re Elgindata Ltd (No.2)支持因失敗爭議或行為扣減訟費;Farquharson v Morgan、Yip Lai Fong v Sin Tung Hing及Chard v Jervis說明上訴僅憑新論點勝訴時的訟費處理。另依Order 62 rule 7 RHC處理訴訟失當。

裁決與命令

申請獲部分批准。丈夫獲原審聆訊一半訟費(如未能協議則評定),獲上訴訟費;更改訟費暫准命令的申請訟費列入上訴訟費。

判決啟示

勝訴並不必然取得全部訟費。當事人遲延提出核心論點、改變立場或造成不必要費用,法院可按Elgindata原則扣減其訟費。敗訴方的重大訴訟失當亦可能導致彌償訟費。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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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上訴後勝訴是否一定可取得全部訟費?
A.

不一定。法院會考慮當事人是否遲延改變立場、放棄爭議及造成不必要費用。本案丈夫雖上訴勝訴,法院只判給原審一半訟費。

Q.敗訴一方的訴訟失當會否影響訟費?
A.

可以。Order 62 rule 7 RHC並不限制訴訟失當只適用於收取訟費的一方;適當情況下,敗訴方也可能被判彌償訟費。本案法院確認此原則。

Q.更改訟費暫准命令的申請結果如何?
A.

法院批准申請的主要部分:丈夫獲原審聆訊一半訟費及上訴訟費,而申請本身的訟費列入上訴訟費。本案並非全數判給原審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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