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on Lai Bing CACV136/2007

僱員偽造出勤紀錄能否支持解僱抗辯?

上訴得直
上訴獲准並恢復被剔除的訴辯段落
上訴法庭(民事)Cheung JA and Stone J12/12/200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Poon Lai Bing v Gold Dragon Limited Trading as Club Paris and Oriental Las Vegas Night Club Limited Trading as New Oriental Palace Night Club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Cheung JA、Stone J

案情摘要

Poon Lai Bing原為New Oriental的僱員,其僱傭關係其後轉至Club Paris。她指稱Club Paris錯誤終止僱傭合約,並向兩家公司共同及個別索償。Club Paris及New Oriental則抗辯稱她挪用廢啤酒罐銷售款項、偽造出勤紀錄及因此取得超額工資,並提出反申索。審訊開始前,Poon申請剔除涉及欺詐、不誠實及偽造的抗辯及反申索部分。區域法院法官除第15段外批准申請,兩家公司遂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在於:涉及欺詐、不誠實及偽造的抗辯是否已具備足夠詳情;法院是否應考慮律師來往信件提供的進一步詳情;以及在審訊開始前才提出剔除申請時,原審法官是否錯誤行使酌情權。被告主張其陳述及詳情已足夠,原告則主張相關指控仍屬概括及不足。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欺詐指控須以高度具體程度陳述,但陳述書應連同已提供的詳情一併理解,而非僅孤立查看正式訴辯書。被告已指出電子指紋紀錄、出勤紀錄的差異、缺勤日期、涉事僱員、偽造目的及超額工資,足以讓原告知悉須應付的案件,故已符合訴辯詳情要求。即使欺詐或偽造字眼不足,相關事實仍可支持僱傭 misconduct 的抗辯。原審忽略信件中的詳情,並在審訊前匆促剔除,屬錯誤行使酌情權;此類申請只有在詳情完全欠缺及指控明顯不能成立時才應批准。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Aktieselskabet Dansk Skibsfinansiering v Wheelock Marden & Co Ltd,確認欺詐須以極高具體程度陳述,並強調訴辯書旨在促進實質公義。Three Rivers District Council v Bank of England及Peconic Industrial Development v Yu Ka Hong Paul支持同一原則。Goymer及Tang Woung Shiu涉及審訊前或審訊期間剔除訴辯,但本院未就英國取向作出決定。

裁決與命令

上訴獲准,恢復原先被剔除的抗辯及反申索段落。案件發回區域法院,由另一名法官盡快重新審理。Club Paris及New Oriental獲判上訴及下級法院訟費,並附訟費大律師證明。

判決啟示

訴辯詳情可與及時提供的書面詳情一併考慮,不能僵化地只看訴辯書本身。審訊首日才提出剔除申請,除非指控完全欠缺詳情且顯然不能成立,否則不應輕易批准。法院亦批評本案程序造成不必要延誤及巨額費用。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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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僱員偽造出勤紀錄,僱主可否據此抗辯解僱?
A.

可以作為支持僱員 misconduct 抗辯的事實基礎,即使欺詐或偽造的法律標籤未必成立。本案法院裁定相關出勤紀錄指控應保留,交由區域法院審理。

Q.欺詐指控在訴辯書中需要多詳細?
A.

欺詐須以極高具體程度陳述,使對方知道案件性質及須準備的證據。本案法院認為出勤日期、紀錄差異、涉事人士及超額工資等資料已足夠。

Q.審訊開始前才申請剔除訴辯,法院會否批准?
A.

只有在詳情完全欠缺而指控明顯不能成立時,才應在此階段剔除。本案法院認為申請過遲且詳情足夠,故撤銷原審剔除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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