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 Pui Kin HCPI991/2005
交通意外後遭毆打能否索償?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Chong Pui Kin v Leung Ka Fai Tony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Darryl Saw
案情摘要
原告Chong Pui Kin是Citybus Limited巴士司機。2002年11月9日,他駕駛巴士在海底隧道九龍入口與包括被告Leung Ka Fai Tony駕駛的車輛發生輕微交通意外。各方駛往香港出口後,因爭論責任,被告襲擊原告。被告其後承認普通襲擊罪。原告主張遭多次毆打及勒頸,導致長期腰背痛、永久不能駕駛巴士,索償逾300萬港元。被告則稱只曾打原告一次,傷勢輕微,原告已於2002年12月3日適合復工。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包括襲擊的實際程度、原告所述傷勢及長期失業是否由襲擊造成,以及既有脊椎退化和其後兩次工作意外是否中斷因果關係。原告要求重大人身傷害及收入損失賠償;被告否認持續傷害及相關損失。
判決理由
法官依據證人證供、即時警方及醫院紀錄,以及三名骨科專家的聯合報告評估可信性與因果關係。法官認定被告約擊打原告三次,其中至少一次擊中背部,但原告誇大遭毆打十多次及被勒頸的說法。原告只有表淺傷勢及輕微背部扭傷,至2002年12月3日大致康復。其後腰痛主要源於既有脊椎退化及2003年1月兩次工作意外,而非被告襲擊。故只批准襲擊直接造成的有限損失,拒絕永久失能及長期收入損失。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官主要依據證據的可信性、醫療專家意見及損害與侵權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作出裁決。判決提及《僱傭條例》(Employment Ordinance)第57章所發出的永久不適任證明,但認為其作者未出庭,證明力不及聯合專家報告。
裁決與命令
原告在人身傷害申索中勝訴,但僅獲判普通損害25,000港元、審訊前收入損失14,880港元及特別損害100港元,合共39,980港元。審訊後收入、收入能力損失不予判給;訟費等適當命令留待雙方陳詞,並准許申請進一步命令。
判決啟示
即使原告誇大襲擊經過,並不必然排除其獲得有限損害賠償;但誇大會削弱其可信性,並影響傷勢及因果關係的認定。判決亦顯示,缺乏客觀醫療證據時,法院不會僅憑主觀痛楚主張判給長期收入損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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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交通意外後被人毆打,可以索償多少?
法院會按襲擊實際造成的傷勢及可證明損失評估賠償。本案原告的傷勢被認定為表淺傷及輕微背部扭傷,最終獲判合共39,980港元。
Q.原告誇大被毆打次數,是否仍可獲賠償?
可以,但誇大會影響可信性及損害評估。法院本案認定被告約擊打原告三次,拒絕較嚴重的說法,但仍就實際襲擊造成的有限傷勢判給賠償。
Q.既有脊椎退化及其後意外造成的痛楚可否向襲擊者索償?
只有能證明該等損害由襲擊造成,才可向被告追討。本案法院認為後續痛楚主要源於既有退化及兩次工作意外,因此不判給審訊後收入或收入能力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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