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疏忽導致家傭受傷是否須賠償?

Faridha Sulistyoningsih 訴 Mak Oi Ling Karen DCPI1575/2005

申索得直
法庭裁定被告疏忽導致原告受傷,須賠償並支付訟費。
區域法院(人身傷害)Deputy District Judge A. Kwok4/4/200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Faridha Sulistyoningsih v Mak Oi Ling Kare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郭德蘭暫委法官 (Deputy District Judge A. Kwok)

案情摘要

原告人 Faridha Sulistyoningsih 是一名外籍家庭傭工,她對被告人 Mak Oi Ling Karen 提出人身傷害訴訟 (Personal Injuries Action)。本案涉及原告人在受僱期間發生的意外,原告人指控被告人疏忽 (negligence),導致其身體受傷並要求賠償。法庭在審理後裁定原告人勝訴,並就賠償及訟費 (costs) 作出裁決。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是否對原告人負有謹慎責任 (duty of care),以及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疏忽,從而導致原告人受傷。法庭需要評估原告人所受傷害的程度,並確定被告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及賠償金額。

判決理由

法庭根據侵權法 (tort) 原則,審視了僱主對僱員的謹慎責任。法官認為被告人未能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違反了其謹慎責任。法庭參考了相關的人身傷害賠償準則,計算了原告人的痛苦、喪失生活樂趣及醫療開支等賠償項目,並最終裁定被告人須承擔賠償責任。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原告人勝訴,被告人須向原告人支付賠償金。此外,法庭頒令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的訟費,該訟費須經評定 (taxed)(如雙方未能達成協議)。此訟費命令為暫准命令 (costs order nisi),並於判決後14天轉為絕對命令 (absolute)。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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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外籍家庭傭工在工作期間受傷,僱主是否需要負責?
A.

是的,若僱主未能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導致僱員受傷,僱主可能因違反謹慎責任 (duty of care) 而需承擔法律責任。本案中,法庭裁定被告人疏忽,須向原告人賠償。

Q.人身傷害訴訟中的訟費通常由誰支付?
A.

在民事訴訟中,敗訴方通常須支付勝訴方的訟費 (costs)。本案中,法庭頒令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的訟費,該訟費須經評定 (taxed) 後確定金額。

Q.什麼是暫准訟費命令 (costs order nisi)?
A.

暫准訟費命令是指法庭初步作出的訟費命令,除非在指定期限內有任何一方提出反對,否則該命令會在期限屆滿後自動轉為絕對命令 (absolute)。本案中,該命令於判決後14天轉為絕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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