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g Kin Wai DCPI1106/2005
遇襲受傷能否索償多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Chang Kin Wai v Ng Kwok Leung and another
- 法院:香港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W. C. Li(副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原告是一名的士司機。2004年10月5日,他在荃灣大涌道迴旋處駕駛的士時,遭另一輛汽車的司機及乘客,即兩名被告,襲擊頭部、胸部及背部。原告被送往仁濟醫院,後轉往瑪嘉烈醫院神經外科留院治療十天。醫療檢查顯示其主要傷勢為左眼眶骨折、輕微頭部創傷及腦震盪後綜合症,並出現頭暈、頭痛、記憶受損、焦慮及抑鬱。責任方面,法院已因被告沒有提交抗辯書而作出缺席判決,本次審訊僅處理損害賠償評定。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爭議是原告各項損害賠償應獲多少,包括痛楚、苦楚及喪失生活樂趣的損害 (pain, suffering and loss of amenities)、收入損失、賺取收入能力減損、特別損害及未來醫療費用。原告主張較長的失業收入損失及全額醫療、交通和保健食品費用;被告缺席,沒有提出實質抗辯。
判決理由
法院按醫療證據及原告的實際工作能力評定損害。雖然原告曾住院、接受眼眶修補手術並有腦震盪後症候群,但傷勢並非嚴重,且醫生認為他能恢復駕駛的士。因此,既往收入損失只按合理的十二個病假月計算,並以沒有收入證明下的平均月入6,500港元為基礎。由於保安工作收入沒有實質差額,不准判給審訊後收入損失;賺取收入能力減損則按六個月收入計算。醫療、交通及理療費用亦按證明程度及合理性削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原告就痛楚、苦楚及喪失生活樂趣的損害援引 Lai Ka Wai v Lo Tak Cheung & Others(HCPI 1227/1995)、Chow Yuk Ng v Lau Ming Fai(HCPI 899/1996)、Chan Kin Ka v Siu Tung Hung & Others(HCPI 570/1998)、Sze Ping Chui v Lau Ching Wai(HCPI 1051/2001)及 Kwan Shek Sang v Chan Kam Wah trading as Wing Wah Air-conditioning(HCPI 872/2000)。法院認為先例傷勢較重,故僅作參考,並按本案較輕傷勢判給10萬港元。
裁決與命令
原告獲判總損害賠償231,500港元,包括一般及特別損害。特別損害按年息2%計算至判決,其後按判決利率計息;一般損害由事故日起按半判決利率計息至判決,其後按判決利率計息。兩名被告須支付訟費,未能協議則由法院評定。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損害賠償須以醫療證據、實際收入及合理的復康需要為基礎;原告即使主張失業期間損失,也須證明其未能合理尋找可從事的工作。法院亦會因傷勢輕微及費用證明不足而大幅調整申索。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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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遇襲造成眼眶骨折可索償多少?
法院按左眼眶骨折、輕微頭部創傷及腦震盪後症候群,判給痛楚、苦楚及喪失生活樂趣損害100,000港元;本案總賠償為231,500港元。
Q.受傷後失業收入可以全部索償嗎?
不能自動全數索償。法院認為原告病假十二個月後已適合駕駛的士,故只按十二個月及每月6,500港元計算,判給既往收入損失78,000港元。
Q.轉做保安後收入差額可以索償嗎?
須證明確有收入差額。原告保安工作收入包括薪金及津貼,法院認為與過往收入沒有差異,因此沒有判給審訊後收入損失,但另判給賺取收入能力減損39,000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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