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高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LDBM393/2004
安裝天綫能否拒交管理費?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宜高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訴 MA MAN HO、MA WAI WA、MA YIN LAI KITTY、MA CHEUNG KAI SAMMEL;宜高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訴 LIN ZHEN MAN;LIN ZHEN MAN 訴 宜高物業管理有限公司;MA MAN HO、MA WAI WA、MA YIN LAI KITTY、MA CHEUNG KAI SAMMEL 訴 宜高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土地審裁處
- 法官:容耀榮法官
案情摘要
宜高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宜高)為涉案大廈的經理人,准許電訊公司在大廈外牆及光井牆壁等公用地方安裝流動電話天綫。兩個頂層單位的業主,包括林哲民及馬文豪等人,認為天綫影響使用單位並可能造成輻射傷害,因而多年拒交管理費。宜高分別追討欠款;業主則反申索拆除天綫及賠償人身、租金及生意損失,四宗案件一併審訊。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包括:業主能否以天綫安裝不當或可能造成滋擾為由拒交管理費;是否有可靠醫學、科學證據證明人身傷害;天綫是否構成滋擾;業主大會決議是否有效授權出租有關公用地方;以及是否應頒布拆除天綫的禁制令及賠償。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管理費是按照公契及《建築物管理條例》分攤大廈共同開支,並非宜高的報酬;管理質素問題或可能存在的損害,不免除業主繳費責任,也不能當然抵銷。滋擾(nuisance)的判斷須兼顧客觀環境及其他業主的情況;本港測試顯示輻射符合安全標準,業主的憂慮源於錯誤計算及誤解資料,並不合理。雖然業主大會依法召集,決議只授權天台,而實際安裝位置在外牆及光井牆壁,故授權無效。即使如此,業主未證明損失,只有終止協議的命令適當。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陳偉連、梁麗貞 訴 香港房屋委員會(CACV925/2001)及 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Goa Building v Wui Tat Company Limited(CACV349/2002),並參照其在 LDBM 163-166 of 2003 的應用,主動處理當事人忽略的授權問題。另依據公契及《建築物管理條例》處理管理費責任。
裁決與命令
宜高追討管理費的申索勝訴。兩宗案件的業主須分別支付75,330元及64,800元,並支付利息。業主的人身及其他損害賠償申索被拒;業主大會授權被裁定無效,但法庭命令宜高盡力終止現行協議。各方自行承擔訟費,命令六星期後自動生效。
判決啟示
管理人可能違反管理責任,並不表示業主可停止支付管理費。公用地方的出租授權必須符合業主大會決議所指定的範圍;決議未涵蓋實際安裝位置時,授權可屬無效。惟禁制令及損害賠償仍須視實際損失及證據而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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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大廈管理有問題可以拒交管理費嗎?
法庭認為管理費是業主分攤大廈共同開支的責任,不是管理人的報酬。即使管理質素可能不當,也不能因此拒交或當然抵銷;本案業主須支付欠款。
Q.天綫輻射憂慮可以申請拆除嗎?
業主須證明不合理干擾或實際傷害。現場測試顯示天綫符合本港安全標準,法庭認為憂慮源於錯誤計算及誤解資料,並不構成滋擾。
Q.業主大會決議准許天台安裝,外牆天綫是否合法?
不一定。法庭認為決議只涵蓋天台,而實際天綫位於外牆及光井牆壁,因此授權無效;但因業主未證明損失,未判賠償,只命宜高盡力終止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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