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Joint & Several Liquidators of Kong Wah Holdings Limited HCCW50/2000

清盤查訊文件能否預先提供?

申請駁回
上訴被駁回並維持預先交付文件命令
高等法院(公司清盤)Kwan J1/3/2006
合併案件:HCCW50/2000HCCW49/200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The Joint & Several Liquidators of Kong Wah Holdings Limited (in Compulsory Liquidation) and The Joint & Several Liquidators of Akai Holdings Limited (in Compulsory Liquidation) v [Respondents]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Kwan J(關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Kong Wah Holdings Limited及Akai Holdings Limited清盤中的共同及各別清盤人,並源於根據《公司條例》第221條進行的私人查訊。查訊中的被查訊人向Master de Souza申請,要求清盤人預先提供可能用於查問的額外文件。清盤人主張,被查訊人的回答應當自發,不應事先準備或排練;如有需要,可在證人席上即時出示文件。被查訊人則認為,若被突襲式出示大量文件,可能無法回憶十多年前的複雜交易,亦可能被不公平地視為不合作或迴避。查訊在上訴處理期間暫停。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爭議是:清盤查訊中的被查訊人是否應獲預先提供額外文件,以及是否可在查訊期間就該等文件向律師諮詢。清盤人重視回答的自發性;被查訊人則主張避免不公平突襲,並獲合理時間理解歷史文件。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是否預先提供文件須按個案事實判斷;本案文件數量龐大、交易複雜,且調查事項距今逾十年,要求被查訊人在證人席上首次閱讀文件,難以取得有意義的回答,也可能拖慢查訊。因此,預先提供文件本身不會損害證據質素。至於與律師商議,並非被查訊人的當然權利,須視乎商議目的及文件內容,由Master按情況決定。查訊必須兼顧調查人員與被查訊人的公平利益,但不得藉法律諮詢進行盤問操練、教導證人或修飾證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公司條例》第221條所涉清盤查訊程序,以及公平查訊和防止證人受訓練、操控證供的原則。

裁決與命令

法庭駁回上訴並維持Master的命令。清盤人須先向被查訊人及其律師提供額外文件;被查訊人可向Master申請合理閱讀時間。如確有需要與律師商議,須另行向Master申請。

判決啟示

預先披露查訊文件並非一概禁止,尤其在文件龐大、交易複雜及事件久遠時,公平程序可能要求如此安排。但律師諮詢並非當然權利,法院會防止查訊演變為操練或塑造證供。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清盤查訊的文件可以預先提供嗎?
A.

可以,但須視乎案件情況。若文件龐大、交易複雜且事件已相隔多年,預先提供文件有助被查訊人作出有意義的回答。本案法庭維持先行提供文件的命令。

Q.被查訊人是否可以在查訊期間自由諮詢律師?
A.

不可以視為當然權利。是否准許須由Master考慮文件內容及諮詢目的後決定,並須防止操練、教導或修飾證供。本案法庭沒有准許自動諮詢。

Q.事件發生十多年後才查訊,是否應給予閱讀文件時間?
A.

在文件和交易複雜的情況下,應由Master按合理需要給予閱讀時間,避免被查訊人在證人席上首次接觸文件而無法準確回憶。本案法庭維持可申請合理時間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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