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修不善致單位無法居住索償?

梁有勝 訴 建裕大廈業主立案法團 LDBM249/2000

申索部分得直
法團維修不善,須賠償租金損失。
勞資審裁處黃一鳴暫委法官30/11/200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梁有勝 訴 馮源禧 及 建裕大廈業主立案法團 等
  • 法院:土地審裁處 (Lands Tribunal)
  • 法官:黃一鳴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梁有勝為建裕大廈業主,因大廈天台長期滲水導致其單位結構受損。法庭曾於2002年頒令第二答辯人(業主立案法團)進行維修,但法團維修不善,導致申請人被迫遷出。本案為損失評估聆訊,申請人就租金支出、滋擾賠償、維修費用及搬遷開支等向法團索償。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法團在未妥善履行維修命令下,是否須就申請人因單位無法居住而產生的租金損失、長期滲水滋擾及相關維修開支承擔賠償責任,以及如何評估該等損失的合理性。

判決理由

法官裁定,法團未能履行2002年的維修命令,且屋宇署解除維修令僅基於表面視察,不足以證明單位已恢復安全。法官接納專家證供,確認單位因滲水及結構受損而不宜居住,故法團須賠償申請人遷出期間的租金及其他合理開支。關於滋擾賠償,法官認為申請人延遲入稟,故將賠償期由11年縮減至5年。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項關於滋擾賠償的案例,包括 Bone and another v. Seale [1975] 1WLR 797 及 Wong Kwong Chiang v. Longo Construction Limited and another, CACV 168/1987 等,法官採納了每年一萬元作為滋擾賠償的基準。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申請人大部分索償獲批,包括租金損失、滋擾賠償(5萬元)、搬運費、維修費及未來裝修費等。法團須支付上述賠償及利息,並須承擔申請人的訟費。

判決啟示

本案確立了業主立案法團若未能妥善履行維修命令,須就業主因單位無法居住而產生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法庭強調屋宇署解除維修令並不等同於法團已履行法庭命令,業主仍可依據專家證供證明單位實際狀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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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業主立案法團維修不善導致單位漏水,業主可以追討租金嗎?
A.

可以。若法團未妥善履行維修命令,導致單位因滲水及結構受損而不宜居住,業主有權要求法團賠償遷出期間的租金支出。

Q.屋宇署已解除維修令,是否代表法團已完成維修責任?
A.

不一定。法庭認為屋宇署解除維修令僅基於表面視察,若專家證供顯示單位仍有結構安全問題,法團仍未履行法庭的維修命令。

Q.長期受漏水滋擾,可以向法團索取賠償嗎?
A.

可以。法庭認可漏水滋擾造成的心理負擔及困擾,並會參考案例釐定賠償金額,但業主應盡快採取法律行動,否則賠償期可能被縮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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