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u Chun Kow Joe HCPI399/2001

損害評估中詳述披露爭議能否保留?

上訴駁回
被告上訴被駁回並須支付訟費
高等法院(人身傷害)Deputy High Court Judge To14/7/200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Liu Chun Kow Joe 訴 Lee Sau Wing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Anthony To,副高等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原告於1998年6月28日交通意外中受傷,並已取得損害賠償待評估的中間判決。被告否認原告所申索的背痛、神經根受壓及心理問題均由意外造成,主張有關病況在意外前已存在,且申索被誇大。原告提交修訂損害賠償陳述書後,被告在答辯及第二份補充答辯中詳述原告延遲或不完整披露醫療紀錄、違反披露命令及涉嫌隱瞞病歷的情況。原審法官以有關段落屬誹謗性、會妨礙或延誤損害評估為由,將其剔除,並命令從評估文件冊移除663頁文件。被告遂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答辯書的訴辯書規則 (pleading requirements):被告能否在損害評估答辯中詳述披露爭議、質疑原告誠信及提出未有明確訴辯的欺詐或裝病指控;有關段落是否屬無關、誹謗性或會妨礙公平審訊,因而可依《高等法院規則》Order 18 rule 19剔除;相關文件是否應保留在評估文件冊內。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損害賠償陳述書及答辯書具有訴辯書性質,必須依Order 18 rule 7,以簡潔方式列明每項損害主張或抗辯所依據的重要事實,不得混入證據、可信性論證或法律陳詞。單純否認並不足夠,但違反形式規定本身不必然導致剔除;只有在符合Order 18 rule 19所列理由時才可剔除。若被告欲指稱欺詐或裝病,必須清楚並具體列明重要詳情,不能藉不相關的披露事件作間接指控,以便原告有機會回應。原告的既有身體及心理狀況已適當訴辯,相關醫療資料亦已納入文件冊;其過往披露行為對損害評估無實質作用,反會增加費用及延誤。因此,剔除段落及移除重複或無關文件均屬正確。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Christie v Christie (1873) LR 13 Eq 443,說明若訴辯中的事項即使可作為證據證明所述指控,對所要求的救濟仍屬無關,即可視為誹謗性。Berdan v Greenwood (1878) 3 Ex D 251 at 256則支持對「妨礙、尷尬或延誤公平審訊」作寬廣解釋。法庭亦依Order 18 rule 7、Order 18 rule 19及Practice Direction 18.1作出裁決。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上訴被駁回。原審剔除答辯及第二份補充答辯中有關披露、醫療紀錄及可信性的段落,以及從評估文件冊移除663頁文件的命令獲維持。被告須支付上訴訟費。

判決啟示

訴辯書不得用來單純攻擊對方可信性,亦不得以未有明確訴辯的欺詐或裝病指控作為審訊策略。即使披露爭議真實存在,若其對損害評估已無關鍵作用,並會迫使對方處理不必要爭點,法庭可將有關內容及文件剔除。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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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損害評估答辯可否詳述對方未披露醫療紀錄?
A.

答辯書只能簡潔列明與各項損害有關的重要事實,不應加入冗長證據、可信性評論或未有明確提出的指控。本案法庭認為有關內容無關並會延誤評估,維持剔除命令。

Q.被告可否在答辯中暗示原告裝病或提出欺詐申索?
A.

如被告要提出欺詐或裝病指控,必須清楚及具體列明重要詳情,使原告能夠準備證據回應。被告在本案沒有如此訴辯,法庭不准其以間接方式攻擊原告可信性。

Q.法庭何時會將文件從損害評估文件冊移除?
A.

如文件與評估損害無關、只是重複材料,或只用於提出未有訴辯的可信性爭議,法庭可將其移除。本案663頁命令、傳票及誓章等文件因此獲准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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