髮廊樓梯濕滑導致員工跌倒僱主是否負責?

Lam Wa Lai 訴 Startlong Development Limited DCPI624/2003

申索得直
法庭裁定被告未提供安全工作環境,須賠償原告。
區域法院(人身傷害)Her Honour District Judge Marlene Ng14/4/200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Lam Wa Lai v Startlong Development Limited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吳美玲法官 (Her Honour District Judge Marlene Ng)

案情摘要

原告為被告經營的髮廊髮型師。2000年12月18日,原告在髮廊內沿樓梯從閣樓走下地面時滑倒,撞向牆壁受傷。原告指控被告未有提供安全的樓梯及工作環境,導致樓梯上有油漬等濕滑物質。被告則辯稱原告當時穿著厚底鞋,且未有扶好扶手,屬原告疏忽所致,並否認樓梯濕滑。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僱主是否違反謹慎責任 (duty of care)、《佔用人法律責任條例》(Occupiers' Liability Ordinance) 及《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Ordinance) 下的法定責任。爭議點包括:樓梯是否因油漬而濕滑、原告是否因穿著厚底鞋而導致意外,以及被告是否已提供足夠的安全警告。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原告證供誠實可靠,而被告證人證供前後矛盾且不可信。法庭認為,髮廊內缺乏有效的清潔制度,且被告對處理濕滑風險持輕視態度。法庭認定意外發生時樓梯上有油漬,且原告當時穿著平底運動鞋並扶著扶手,意外並非由原告疏忽造成。被告作為僱主及佔用人,未有採取合理措施確保工作環境安全,須承擔法律責任。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宗案例,包括 Lee Ting Lam v The Queen [1995] 2 HKLRD 64, Chiu Wing Sze v Chan Wing Wai [2001] 2 HKLRD 92, 以及 Christopher Gordon Young v Lee Chiu CACV131/2003 等,主要用於釐定人身傷害賠償額及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計算方式。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原告勝訴,被告須賠償原告合共港幣 811,290 元(已扣除已支付的僱員補償)。賠償項目包括痛楚、痛苦及喪失生活樂趣、審前及審後收入損失、強積金損失、喪失賺取收入能力及特別損害賠償。被告須支付原告訟費。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僱主在髮廊等行業中,必須建立明確的清潔制度以應對濕滑風險,不能僅依賴員工的自覺。法庭亦指出,若僱主在意外後才張貼大量警告標誌,該等標誌不能作為僱主在意外前已盡責的證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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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髮廊工作時滑倒受傷,僱主需要負責嗎?
A.

僱主有責任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若僱主未有建立適當的清潔制度,導致樓梯濕滑並引致員工受傷,僱主須承擔法律責任。本案中,法庭裁定被告未有採取合理措施確保樓梯安全,須賠償原告。

Q.如果僱主在意外後才張貼警告標誌,這些標誌能作為免責證據嗎?
A.

不能。法庭指出,意外後才張貼的警告標誌不能證明僱主在意外前已盡責。若僱主在意外前未有採取足夠措施應對風險,事後補救並不能免除其對意外發生的法律責任。

Q.如何計算因工受傷後的收入損失賠償?
A.

賠償額通常包括審前及審後的收入損失。法庭會根據受傷前的平均收入、受傷後的勞動能力及重返職場的可能性來計算。本案中,法庭考慮了原告因傷導致效率降低,按其預期收入的一半計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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