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岳鵬 訴 李善鈺 CACV96/2013

敗訴租客能否免付訟費?

申請駁回
租客更改訟費申請被拒
上訴法庭(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兆初16/12/201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Nga i Ngo k P an g(魏岳鵬)及 Nga i Yu Lin g, Mon y(魏羽鈴)訴 Le e Syn Y u k, M iche lle(李善鈺)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袁家寧、關淑馨及潘兆初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業主與租客之間的租約爭議及其後的訟費問題。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於2014年11月6日裁定業主上訴得直,撤銷土地審裁處的相關命令,並聲明業主發出的租約中止通知書有效,租約於2012年7月5日中止。法院當時作出暫准訟費命令,指業主可獲原審、覆核、申請上訴許可及上訴的訟費,由租客支付,金額交由聆案官評定。租客其後申請更改命令,要求維持原審不作訟費命令,並要求上訴訟費各自負擔。

核心法律爭議

租客申請更改暫准訟費命令是否有合理理由;業主雖只在三項上訴理由中的一項成功,是否仍屬整體勝訴而應獲上訴及原審訟費;審裁處在關鍵法律問題上出錯是否支持重新作出訟費命令。

判決理由

法院採用訟費裁量權 (discretion as to costs) 的通常原則,即勝訴一方一般應獲得訟費,除非存在合理而特殊的理由作出不同命令。業主雖只有第一項上訴理由成功,但該理由是上訴的重點,其他理由僅獲簡略處理,並不減損業主整體勝訴的結果。原審在關鍵問題上犯有法律錯誤,法院糾正該錯誤時,亦應作出相應的正確訟費命令。因此,沒有理由免除租客負擔業主的訟費。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院主要依據勝訴方通常獲判訟費及法院糾正法律錯誤時應相應處理訟費的原則,並根據案件整體結果行使訟費裁量權。

裁決與命令

法院拒絕租客更改訟費命令的申請,維持原先暫准訟費命令,並將其轉為永久命令。業主可獲原審、覆核、上訴許可申請及本次上訴的訟費,金額由聆案官評定。

判決啟示

上訴人不必在每一項理由均成功,仍可能因在關鍵問題上勝訴而獲整體訟費。法院在糾正下級法院法律錯誤後,通常亦會調整相應的原審訟費命令。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敗訴租客可否要求各自承擔訟費?
A.

租客可以提出更改訟費命令的申請,但須有合理理由。本案中,法院認為業主整體勝訴,拒絕租客的申請。

Q.上訴只成功一項理由,是否仍可獲訟費?
A.

可以,關鍵在於整體結果及成功理由的重要性。本案業主只成功一項理由,但該理由是上訴重點,因此獲判訟費。

Q.下級審裁處犯法律錯誤會否影響原審訟費?
A.

會。若上訴法院糾正關鍵法律錯誤,亦可作出相應的原審訟費命令。本案法院因此命令租客支付業主相關訟費。

更多 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