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相似商標是否構成侵權?

Tsit Wing 訴 TWG Tea CACV191/2013

上訴駁回
上訴庭駁回上訴,確認被告侵犯商標及假冒成立。
上訴法庭(民事)Lam VP, Barma and McWalters JJA2/12/201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Tsit Wing (Hong Kong) Company Limited and Others v TWG Tea Company Pte Ltd and Another
  • 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林文瀚副庭長 (Hon Lam VP), 鮑理賢法官 (Barma JA), 麥偉德法官 (McWalters JA)

案情摘要

原告(捷榮集團)長期在港經營咖啡及茶葉批發,並註冊了包含「TWG」字樣的商標(2006年商標)。被告(TWG Tea)為新加坡公司,2011年進入香港市場開設茶室,並使用包含「TWG」字樣的標誌。原告指控被告侵犯商標及假冒(passing off)。原審法官裁定被告侵權及假冒成立,被告隨即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使用的標誌與原告的註冊商標是否相似,以及該使用是否會導致公眾混淆。上訴庭需審視原審法官在進行「多因素評估 (multi-factorial assessment)」時,是否正確應用了法律原則,以及是否過度依賴商標註冊處的意見。

判決理由

上訴庭確認,評估商標相似性及混淆可能性時,應採取「全球評估 (global appreciation)」方法,並考慮平均消費者的觀點。法庭裁定「TWG」是原告商標中顯著且具支配地位的組成部分,且在聽覺上與被告標誌相同。法庭強調,商標註冊賦予的專有權不應因商標的實際使用方式(如顏色組合)而受限,並確認原審法官在評估時並無原則性錯誤。

引用案例與條文

Specsavers International Healthcare Ltd v Asda Stores Ltd [2012] FSR 19; Neutrogena v Golden [1996] RPC 473; Canon Kabushiki Kaisha v Metro-Goldwyn-Mayer Inc [1999] FSR 332.

裁決與命令

上訴庭駁回被告上訴,維持原審判決。法庭僅對禁制令的範圍作出輕微修訂,以釐清其適用於與原告商標註冊類別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務,並下令被告支付訟費。

判決啟示

本案確立了在商標侵權訴訟中,法院應採取「情境化評估 (contextual approach)」,並強調商標註冊的專有權不應因商標持有人實際使用時的顏色或設計細節而減損。此外,法庭明確指出,外國商標註冊處的意見僅屬參考,非具約束力的證據。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如果兩間公司的商標都包含「TWG」,是否構成侵權?
A.

法庭認為「TWG」是原告商標中顯著且具支配地位的組成部分。若被告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字樣,且足以導致公眾混淆,即構成商標侵權。本案中,法庭裁定被告的行為已構成侵權。

Q.商標持有人實際使用商標時的顏色,會否限制其商標註冊的保護範圍?
A.

不會。法庭裁定,商標註冊賦予的專有權不應因持有人實際使用時的顏色或設計細節而受限。即使註冊商標未指定顏色,其保護範圍仍涵蓋所有顏色,被告不能以顏色差異作為抗辯理由。

Q.法庭在評估商標混淆時,會否參考外國商標註冊處的意見?
A.

法庭指出,外國商標註冊處的意見僅屬參考性質,並非具約束力的證據。法庭需根據香港法律及本案證據,獨立評估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本案中,法庭主要依據商標的顯著特徵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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