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樓強制售賣如何評估重新發展價值?

Billion Glory Properties Limited 訴 Li Baozhu LDCS23000/2019

申索得直
法庭批准強制售賣申請,並定下拍賣底價。
勞資審裁處Mr Lawrence Pang, Member of the Lands Tribunal28/2/202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Billion Glory Properties Limited (億潤置業有限公司) & Others v Li Baozhu (李宝珠) & Others
  • 法院:土地審裁處 (Lands Tribunal)
  • 法官:Lawrence Pang (彭慶輝)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位於香港跑馬地 Haven Street 2-30 號及 Leighton Road 128-138 號的 Haven Court。該建築物於 1959 年落成,樓高 11 層,屬商住混合用途。申請人為該地段的業主,持有約 84.04% 的不可分割份數。由於建築物樓齡已逾 50 年,且存在結構老化、消防設施不足及維修困難等問題,申請人根據《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Land (Compulsory Sale for Redevelopment) Ordinance, Cap 545)申請強制售賣該地段以進行重新發展。部分小業主提出反對,主要爭議點在於現有用途價值 (Existing Use Value, EUV) 及重新發展價值 (Redevelopment Value, RDV) 的評估。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1. 申請人是否符合強制售賣的門檻(即持有不少於 80% 的不可分割份數);2. 建築物的樓齡及維修狀況是否足以證明重新發展的必要性;3. 申請人是否已採取合理步驟與小業主進行公平合理的收購談判;4. 該地段重新發展價值的評估,特別是假設發展方案的參數設定(如地積比率、退縮要求及公共設施配置)。

判決理由

審裁處裁定,該建築物樓齡已逾 50 年,且結構檢測報告顯示存在鋼筋鏽蝕、碳化及混凝土保護層不足等問題,維修成本高昂且不具經濟效益,故重新發展是合理的。審裁處確認申請人已向小業主提出公平合理的收購要約,符合條例要求。在評估重新發展價值時,審裁處傾向採用較為保守的發展方案,拒絕了申請人提出的過度優化方案(如包含過多餐飲用途及不必要的退縮),並詳細審視了估價專家對地舖及住宅單位的調整因子,最終確定了地段的重新發展價值及拍賣底價。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Top Sail International Limited v Cheng Kai Ming (LDCS 18000/2010) 及 Charmlink Limited v Lee Tong Hing & Others (LDCS 16000/2010) 關於樓齡與維修狀況的判斷標準;以及 Capital Well Ltd v Bond Star Development Ltd (2005) 8 HKCFAR 578 關於收購談判「合理步驟」的原則。

裁決與命令

審裁處批准強制售賣申請,下令將該地段公開拍賣,底價定為 24.25 億港元。同時委任 Anthony Chow 及 Anna Chow 為售賣受託人,並下令申請人須支付反對業主的訟費。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土地審裁處在評估重新發展價值時,會嚴格審視假設發展方案的合理性,特別是對於「最理想發展方案」的認定,不會盲目採納專家提出的過度樂觀或包含不必要公共設施的方案。此外,審裁處再次強調,強制售賣條例下的收購談判,申請人只需證明其要約處於公平合理的範圍內,而非必須達成一致。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舊樓強制售賣的門檻是多少?
A.

根據《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一般門檻為 90%。但若建築物樓齡達 50 年或以上,門檻可降至 80%。本案建築物於 1959 年落成,符合 80% 的門檻。

Q.法庭如何決定強制售賣的底價?
A.

法庭會根據專家提供的重新發展價值 (Redevelopment Value, RDV) 評估,扣除發展成本及發展商利潤後得出。本案法庭詳細審視了假設發展方案的參數,最終定下 24.25 億港元的底價。

Q.如果小業主反對強制售賣,法庭會考慮什麼?
A.

法庭會考慮建築物的樓齡、維修狀況是否證明有重新發展必要,以及申請人是否已採取合理步驟與小業主進行公平合理的收購談判。本案中,法庭認為申請人已滿足上述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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