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rdas S Choithramani HCA2073/2011

破產後追討破產前申索能否起訴?

申請獲批
因原告破產後欠缺訴訟資格,申索被剔除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Deputy High Court Judge Whitehead, SC27/4/201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Gurdas S Choithramani v The Hong 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Robert Whitehead SC(高等法院副法官)

案情摘要

原告 Gurdas S Choithramani 就其聲稱的申索,向 The Hong 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提起訴訟。被告申請剔除整份申索陳述書,理由包括申索不披露合理訴因、屬瑣屑無理及無理纏訟,並構成濫用程序。被告另提出原告沒有訴訟資格、申索受時效限制,以及反射性損失規則等抗辯。申索所涉訴因在原告破產前或破產時已經產生;原告方承認,按此情況,只有破產管理官有權提出或繼續有關訴訟。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原告在破產後,對破產前或破產時已產生的訴因是否仍具訴訟資格;如原告沒有訴訟資格,法院是否仍可依據《高等法院規則》Order 18 rule 19審理被告提出的其他剔除理由。被告主張法院應一併處理,原告則認為法院無權作出進一步裁定。

判決理由

法院採納雙方均接受的原則:如訴因在原告破產前或破產時已產生,相關權利通常由破產管理官掌管,原告因而沒有訴訟資格 (locus standi) 提起或維持訴訟。法院認為,一旦確定原告沒有訴訟資格,便無司法管轄權進一步裁定被告的其他爭點。即使法院有權依據《高等法院規則》Order 18 rule 19剔除書狀,法官亦會酌情暫不處理其他問題,因破產管理官日後可能接手、受讓訴訟或同意由原告提出,而被告屆時仍可提出相同論點。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院主要依據《高等法院規則》Order 18 rule 19,確認法院可在訴訟任何階段剔除申索陳述書;最終剔除的直接基礎是原告欠缺訴訟資格。

裁決與命令

法院批准被告的申請,因原告沒有訴訟資格而剔除整份申索陳述書。法院沒有裁定時效、濫用程序或反射性損失等其他爭點。

判決啟示

破產後,涉及破產前既有訴因的訴訟通常應由破產管理官處理。法院在原告欠缺訴訟資格時,不會為可能無須裁定的其他爭點耗用審訊時間;若日後由破產管理官接手,被告仍可提出相同抗辯。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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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破產後可以追討破產前的申索嗎?
A.

本案認為,破產前或破產時已產生的訴因,應由破產管理官處理;原告本人沒有訴訟資格。法院因此剔除整份申索陳述書。

Q.原告沒有訴訟資格,法院仍會審理其他抗辯嗎?
A.

法院認為,一旦確定原告沒有訴訟資格,便無管轄權進一步裁定其他爭點;即使有權處理,亦可酌情暫不處理。本案未裁定其他抗辯。

Q.破產管理官日後接手訴訟,被告可否再提出抗辯?
A.

可以。法院指出,如破產管理官日後接手、受讓訴訟或同意原告起訴,被告仍可在該階段提出相同論點;本案現階段只因訴訟資格問題而剔除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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