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資買樓後退出投資是否構成放棄權益?

Pang Ketian Sally 訴 Tam Yuk Hung Annie CACV147/2013

上訴駁回
上訴庭駁回上訴,維持原審關於口頭協議存在的認定。
上訴法庭(民事)Cheung CJHC, Kwan and Barma JJA24/4/201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Pang Ketian Sally v Tam Yuk Hung Annie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張舉能首席法官 (Hon Cheung CJHC)、關淑馨上訴庭法官 (Kwan JA)、鮑理賢上訴庭法官 (Barma JA)

案情摘要

原告、被告及另一名女士(Madam Fung)於2007年合資購買一個位於Island Lodge的住宅單位進行炒賣。三方同意以被告名義簽署買賣合約,並各承擔三分之一的首期及相關費用。然而,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導致樓市下滑,單位價值跌至低於購入價。三方在2009年舉行會議討論對策。被告及Madam Fung聲稱,原告在會上口頭同意放棄物業權益,以換取免除日後供款及相關法律責任,隨後由被告及Madam Fung承擔按揭完成交易。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告與被告之間是否達成了一項口頭協議,即原告放棄物業權益以換取免除進一步的財務責任。上訴庭需審視原審法官對事實的認定(finding of fact)是否「明顯錯誤 (plainly wrong)」,以及原告能否在訴訟後期申請修訂訴狀以更改其申索比例。

判決理由

上訴庭指出,原審法官在評估證據時,不僅考慮了證人的舉止 (demeanour),更著重於各方陳述的內在可能性 (inherent probabilities) 及相關文件。法庭認為,在當時樓市低迷且原告拒絕進一步注資的情況下,原告同意放棄權益以換取免除潛在虧損,在商業上是合理的。上訴庭強調,除非原審法官的事實認定明顯錯誤,否則上訴庭不應輕易干預。此外,原告最初僅申索三分之一權益,其後要求改為申索5%權益,法庭認為此舉對被告構成不公平,且不符合民事司法改革 (Civil Justice Reform) 的原則。

引用案例與條文

Ting Kwok Keung v Tam Dick Yuen (2002) 5 HKCFAR 336; Benmax v Austin Motor Co Ltd [1955] AC 370; Tin Kwong International Enterprise Co Ltd v San Tung [2006] 2 HKLRD 185; Tradepower (Holdings) Ltd v Tradepower (Hong Kong) Ltd (2009) 12 HKCFAR 417

裁決與命令

上訴庭駁回原告的上訴,維持原審判決。原告須支付被告本案的訟費,訟費金額若未能達成協議,則須經評定。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上訴庭對原審事實認定採取審慎干預的態度,特別是當事實認定基於內在可能性分析時。此外,本案強調了在民事司法改革背景下,法庭對後期修訂訴狀的嚴格審查,以保障訴訟程序的公平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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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合資買樓後,如果不想再供款,是否可以隨時退出並取回部分權益?
A.

這取決於各方是否達成協議。本案中,法庭認定原告在會上已口頭同意放棄權益以換取免除供款責任,因此原告無權在退出後繼續要求保留物業權益。

Q.上訴庭在什麼情況下會推翻原審法官的事實認定?
A.

上訴庭通常只會在原審法官的事實認定「明顯錯誤 (plainly wrong)」時才會干預。法庭會綜合考慮證人舉止及證據的內在可能性,不會輕易推翻原審結論。

Q.在訴訟後期申請修訂訴狀以更改申索內容,法庭會批准嗎?
A.

法庭會考慮修訂對對方的公平性。本案中,原告在後期才要求將申索比例由三分之一改為5%,法庭認為這對被告造成不公平,故拒絕了該修訂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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