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華東 HCLA12/2013

被解僱僱員追討欠薪能否上訴?

上訴駁回
上訴許可申請因未證明法律錯誤而被撤銷
高等法院(勞資)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朱佩瑩内庭聆訊17/3/201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YAU WA TUNG v HONG KONG PROPERTY CORPORATE AFFAIRS LIMITED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朱佩瑩

案情摘要

上訴人尤華東曾受僱於答辯公司任職物業顧問,並於2011年簽署僱傭協議。公司於2012年以代通知金解僱他。他其後向勞資審裁處追討代通知金差額、少付工資、有薪年假、佣金、遣散費及法定假期款項,總額為57,581.31港元。他主張應以出入記錄所示的實際工作時間計算工資,並指公司未有妥付各項權益。審裁官撤銷其申索及覆核申請後,他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核心法律爭議

上訴人申請上訴許可,爭議審裁官在最低工資工時、休假及佣金紀錄、解僱是否因裁員等事項上有否法律錯誤。他指實際出入紀錄及主管口頭指示應優先於輪值表,協議條款亦不能減損法定權益;答辯公司則依據已簽署的輪值表及其紀錄,主張額外工作未獲指示或同意,並已支付相關款項。

判決理由

根據《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2條,上訴須以裁決在法律論點上有錯或審裁處超越司法管轄權為基礎。法庭認為,審裁官已就工作時間及其他申索作出事實裁決,並有證據支持其接納上訴人已簽署的工作時間紀錄,以及公司有關休假、佣金和解僱原因的證據。上訴人未能證明審裁官在法律上出錯;其對證據取捨及事實結論的不同看法,不足以構成上訴許可的理據。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2條,該條容許因法律論點錯誤或超越司法管轄權而申請上訴許可;判決亦提及《最低工資條例》及《僱傭條例》,但未以此推翻審裁官的事實裁決。

裁決與命令

法庭認為上訴人沒有提出足夠的法律錯誤理據,遂撤銷其上訴許可申請。勞資審裁處撤銷申索的裁決維持不變;判決沒有另作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勞資審裁處上訴許可須指出法律錯誤或越權,單純反對審裁官對證據的評價並不足夠。僱員簽署的工作時間紀錄可成為認定工時的重要證據;未有日期的分行照片亦不足以證明解僱時因裁員。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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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僱員可否用出入紀錄追討最低工資差額?
A.

僱員主張應按出入紀錄而非已簽署的輪值表計算工時。法庭認為審裁官有證據支持其事實裁決,並指出上訴人未證明法律錯誤,故拒絕上訴許可。

Q.勞資審裁處駁回欠薪申索後,甚麼情況可上訴?
A.

本案適用的上訴途徑要求指出裁決有法律論點上的錯誤或審裁處超越司法管轄權。法庭認為上訴人只是質疑證據及事實結論,沒有達到要求,遂拒絕許可。

Q.分行關閉是否足以證明僱員因裁員被解僱?
A.

上訴人提交分行照片,但照片沒有日期,亦不足以證明解僱時的原因是裁員。法庭接納審裁官的相關事實裁決,並認為沒有足夠理據批准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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