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k Kam Kwai 訴 Lam Mo Fat HCA1868/2010

懸掛誹謗橫額由何人負責?

申索得直
原告誹謗申索勝訴並獲賠四十萬港元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Chung J5/3/201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Mok Kam Kwai v Lam Mo Fat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Chung J

案情摘要

原告Mok Kam Kwai為沙田鄉事委員會主席及沙田區議會議員,被告Lam Mo Fat為排頭村原居民及村代表。因興建連接沙田站與附近建築物的行人天橋計劃,村民於2010年5月舉行會議,決定在排頭村懸掛橫額。四幅橫額點名指稱原告只為新鴻基辦事、為「庸官」、不稱職及出賣村民。被告承認投票支持懸掛橫額,但否認參與其餘橫額的刊登。原告遂提出誹謗訴訟。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包括:被告是否參與或授權刊登四幅誹謗橫額;普通讀者會如何理解橫額及其是否具誹謗性;被告能否依據誠實評論、合資格特權或負責任地向公眾傳播資料提出抗辯;如須負責,損害賠償應為多少。

判決理由

法院認定被告參與村民會議並投票支持懸掛橫額,且知悉及同意其內容;在誹謗法下,參與、促成或授權刊登者均可負出版責任,因此被告是否親自懸掛每幅橫額並不重要。法院以虛構普通讀者及整體語境解讀文字,認為橫額的誹謗要旨是不稱職、不適合擔任職務及背叛所代表人士。誠實評論欠缺具體事實基礎,並有惡意;傳統合資格特權不適用於向公眾廣泛刊登,負責任傳播資料亦無證據支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依循Wong Wai Kay、Oriental Press及Oriental Daily等案件所確立的普通讀者、自然及通常含義與整體語境原則;依循Blakeney-Williams確認傳統合資格特權須有相互義務及利益,並區分Reynolds式抗辯。Tse Wai Chun及Horrocks v Lowe支持惡意原則;Gatley on Libel and Slander提供誹謗、評論及出版責任的整理。

裁決與命令

原告勝訴。法院就誹謗責任判原告勝訴,判給一般損害賠償400,000港元及利息;拒絕其他救濟。被告須支付訟費,未能協議者由法院評定。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沒有親自張掛每幅橫額,只要參與、促成或授權刊登,仍可負出版責任。向公眾展示涉及地方爭議的誹謗性指控,不會僅因議題具公共關注而自動享有特權。法院亦拒絕加重損害賠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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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投票支持懸掛誹謗橫額但沒有親自張掛,是否仍須負責?
A.

法院認為,只要參與、促成或授權刊登,即可能成為出版者;被告參與會議並投票支持,故須對四幅橫額負責。

Q.地方行人天橋爭議中的批評可否算作誠實評論?
A.

誠實評論抗辯須指出評論所依據的事實。法院認為橫額欠缺充分事實基礎,且可推斷被告沒有真誠相信其內容,故抗辯失敗。

Q.公開展示指稱官員不稱職的橫額可獲多少賠償?
A.

法院考慮原告的公職、指控的嚴重性、橫額的可見程度及受眾後,判一般損害賠償四十萬港元,並另加利息;沒有判加重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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