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G GUOLIANG 訴 KO KA HUNG DCCJ914/2019
樓上單位滲水如何認定及賠償?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YANG GUOLIANG v KO KA HUNG 及 LO CHI YI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卓輝
案情摘要
原告人是荃灣麗城花園一期二座一樓F室(「1F」)的業主,而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是樓上二樓F室(「2F」)的業主。原告人聲稱自2017年初起,2F的浴室持續滲水至1F的浴室、客廳、飯廳和兒童房,導致單位損壞及影響。被告人否認滲水來自2F,並聲稱滲水是來自3F的「隔層漏水」及「環境影響」。雙方均有提供專家證據。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1F的滲水源頭是否來自2F。原告人主張滲水來自2F浴室的地台、牆身防水層及排污喉管欠妥。被告人則辯稱滲水是「隔層漏水」(來自3F)及「環境影響」。法庭需要裁斷原告人是否已履行舉證責任,證明滲水源頭,以及被告人是否因此違反大廈公契、建築物管理條例、構成滋擾及疏忽。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原告人已履行舉證責任,證明滲水源頭來自2F。法庭信納原告人專家證人劉女士的分析,並指出聯合辦事處的《妨擾事故通知書》中指出的滲漏原因與劉女士的結論吻合。法庭不接納被告人專家證人鍾先生提出的「隔層漏水」及「環境影響」說法,認為其檢測方法不全面且合理水路理論薄弱。因此,法庭裁定被告人違反大廈公契、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H條、構成滋擾及疏忽。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個關於滲水案件法律原則的案例,包括:
- Hui Ling Ling v Sky Field Development Limited (CACV 122/2012) 確立申索人有舉證責任證明滲漏源自樓上單位。
- Choy Shok Chun v Yu Hon Keung [2022] HKDC 671 指出法院不受專家意見約束,應考量所有證據。
- Lau May Ming Mamie v Zhao Wei [2022] HKCFI 322 闡明色水測試陰性結果不能決定性地反駁滲漏源頭,而陽性結果則可決定性支持。
- 張秀玲及吳炳漢 對 鄭禮莊 [1999] HKCA 680 確立了滋擾的法律原則,特別是關於戶主知情責任的界定。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原告人勝訴。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特別損失賠償港幣28,595.06元及一般損失賠償港幣110,000元,並須支付利息。法庭頒布強制令,要求被告人於90天內自費維修2F的滲漏源頭,包括拆除浴室、重鋪防水層及磚塊,並於維修後30天內提交認可人士的證明書。被告人亦須支付原告人本訴訟的所有訟費。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滲水案件中原告人的舉證責任,以及專家證據在法庭判斷中的作用。法庭明確指出,即使存在其他滲漏路徑的可能性,亦不能免除上方單位業主的責任。此外,法庭在頒布強制令時,可根據案件的持續性和被告人的不作為,列明具體的維修項目,以確保有效解決問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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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樓下單位滲水,是否必然是樓上單位造成?
法律上並沒有假設樓下單位的滲漏源自於樓上單位。申索人有舉證責任證明滲漏源自樓上單位。本案中,法庭裁定原告人已成功證明滲水來自被告的樓上單位。
Q.如果樓上單位業主不知道有滲水,是否就不用負責?
根據滋擾原則,即使戶主實質上不知道漏水存在,若在通常及合理謹慎下應可知道,法律上仍會視作知情。本案中,被告人因未能及時有效維修,被裁定構成滋擾。
Q.滲水案件中,法庭會如何處理專家證據?
專家僅對法院提供協助,法院並不受專家證人的意見所約束,而應考量所有證據並作出獨立判斷。本案中,法庭信納原告人專家證據,並指出被告人專家證據的檢測方法不全面且理論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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