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ang Foo (also known as Fu) Keung HCA7140/1995
訴訟長期停頓能否剔除申索?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Tsang Foo (also known as Fu) Keung and Key Kwong Development Limited v Chu Jim Mi Jimmy and others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Godfrey Lam J
案情摘要
原告為Wyndham Street一幅土地及其上台階的註冊業主,台階設有兩個固定小販攤位,分別由第一被告遺產代表及第二、第三被告一方使用。原告於1995年提起收回管有權訴訟,被告以逆權管有作抗辯。訴訟在1998年後長期沒有實質進展,直至2012年原告重新推進。第二、第三被告及第一被告遂分別申請,要求法院基於延誤及欠缺檢控而行使固有司法管轄權剔除及駁回申索。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包括:原告超過十三年的訴訟延誤是否屬過度且無合理解釋;延誤是否造成嚴重損害或令公平審訊實際不可能;被告其後推進訴訟是否構成放棄、默認或禁止反言;以及逆權管有、政府小販牌照及違法行為等實體爭點是否支持剔除申索。
判決理由
案件剔除權源於程序濫用,但屬酌情權,單有過度及無合理解釋的延誤並不足夠。被告須證明由訴訟延誤造成的具體嚴重損害,或公平審訊存在重大風險;法院須考慮雙方行為、案件性質及可採取的較溫和措施。雖然原告延誤極其嚴重,被告未能證明公平審訊不可能。攤位位置可由航拍、照片、圖則及專家證據處理;部分證人死亡或年老並非全由訴訟後延誤造成。被告於2012年先推進案件,不會自動構成禁止申請,但只是酌情衡量因素。因此剔除並非相稱或顯然必要的最後手段。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依循Wing Fai Construction Co Ltd v Yip Kwong Robert所述的延誤剔除原則,並採納Roebuck v Mungovin及Hymer v Mass Transit Railway Corporation對放棄、默認及禁止反言的處理。法院亦引用《時效條例》(Limitation Ordinance)第17及38A(1)條、Shtun、Trill、Wing Fai及其他案件,評估逆權管有、證據損害與公平審訊。
裁決與命令
法院駁回三名被告的剔除申請,容許原告繼續審訊。雖然原告延誤漫長且不可原諒,命令各方自行承擔訟費;被告的法律援助訟費按相關規例評定。
判決啟示
剔除申索是最後手段,法院不會以機械方式因被告曾表示準備審訊而禁止申請。被告須及早保存證據及準備案件;若客觀文件和專家證據仍足以支持公平審訊,單純記憶減退通常不足以證成剔除。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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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原告多年沒有推進案件,被告能否要求剔除申索?
單純延誤並不足夠,被告須證明延誤造成嚴重損害或公平審訊不可能。本案雖有超過十三年停頓,法院仍裁定證據足以公平審訊,駁回申請。
Q.證人年老或死亡會否令案件因延誤而被剔除?
法院須判斷損害是否由訴訟後延誤造成,以及其他證據能否補足。法院認為航拍、照片、圖則及專家報告仍可處理攤位位置,故沒有剔除案件。
Q.被告先繼續準備審訊,之後還能否申請剔除?
被告先推進案件不會自動構成放棄或禁止申請,只是法院行使酌情權時的因素。本案法院認為其行為不構成阻卻,惟整體仍駁回剔除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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