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權侵佔訴訟中加入反申索是否獲准?

Civic Limited 訴 余綺妙 HCA225/2011

申請獲批
法庭批准被告修訂抗辯書加入反申索,因其不構成偏見。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Deputy High Court Judge Marlene Ng24/6/201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Civic Limited v 余綺妙 及 其他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 法官:吳美玲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原告為元朗一幅土地的註冊業主。被告(第1、3、4被告)自1961年起佔用該土地及土地上的房屋「漢盧」,並長期居住、耕作及維修房屋,期間從未支付租金,亦無人要求他們遷出。原告於2011年入稟法院,指控被告為侵權者並要求收回土地。被告隨後申請修訂抗辯書,加入逆權侵佔(adverse possession)的抗辯及反申索,要求法庭宣告其已透過長期佔用取得土地業權。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在訴訟後期階段,被告能否獲准修訂抗辯書以加入逆權侵佔的反申索。原告反對修訂,理由是申請過遲且被告在訴訟早期未有提出,而被告則認為此舉旨在釐清法律立場,且不會對原告造成實質偏見。

判決理由

法庭行使酌情權批准修訂。法官認為,雖然被告申請修訂的時間較遲,但該反申索並未引入新事實或新證據,不會延長審訊時間,亦不會對原告造成不公平的偏見。根據《高等法院規則》(Rules of the High Court)第1A號命令,法庭旨在實現訴訟的最終確定性並避免多重訴訟。若被告能證明逆權侵佔,法庭有權作出相應宣告,批准修訂能確保法律程序完整,符合司法公正。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Lam Chi Tat, Anthony & anor v Kam Yee Wai, Andrew [2013] CACV 139/2012,強調法庭應避免多重訴訟以節省成本。另引用 Liu Chen v Chan Poon Wing & anor [2009] HCPI 779/2006 討論訴訟程序中的修訂原則。

裁決與命令

法庭批准被告修訂抗辯書並加入反申索,要求被告在3日內提交修訂後的抗辯書及反申索,並須支付因修訂而產生的訟費予原告。

判決啟示

本案體現了法庭在處理程序修訂時的靈活性,即只要修訂不會對他方造成不可彌補的偏見,且有助於釐清爭議焦點及達成最終裁決,法庭傾向批准,即使申請時間較遲亦然。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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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訴訟後期還可以申請修訂抗辯書嗎?
A.

可以。法庭會考慮修訂是否會對對方造成不可彌補的偏見。在本案中,法官認為修訂不涉及新事實,不會延長審訊,因此批准了被告的申請。

Q.逆權侵佔(adverse possession)的反申索一定要在入稟時提出嗎?
A.

不一定。雖然應儘早提出,但若被告在訴訟過程中才意識到需要透過反申索來釐清法律權利,法庭仍有酌情權批准修訂,以避免多重訴訟。

Q.如果法庭批准了修訂,訟費由誰承擔?
A.

通常由申請修訂的一方承擔。在本案中,被告承認須支付因修訂而產生的訟費,法庭亦據此下令被告支付原告相關的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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