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y Profit (Asia) Limited FACV17/2012

跨地段興建大廈能否獲租契許可?

上訴得直
上訴獲准,重建違反租契限制
終審法院(民事)Chief Justice Ma, Mr Justice Chan PJ, Mr Justice Ribeiro PJ, Mr Justice Bokhary NPJ and Lord Hoffmann NPJ12/5/201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Fully Profit (Asia) Limited 訴 Secretary for Justice
  • 法院:終審法院 (Court of Final Appeal, CFA)
  • 法官:Ma首席法官、Chan常任法官、Ribeiro常任法官、Bokhary非常任法官及Lord Hoffmann非常任法官

案情摘要

原告Fully Profit (Asia) Limited受委任為發展商,擬重建九龍城Nam Kok Road毗鄰的五幅地段,在其上興建跨越五幅地段的26層綜合大廈。各地段受1960年代訂立的政府租契 (Government Leases)規管;租契限制工業用途、工廠建築物,以及每幅地段只可興建一所房屋。地政總署拒絕有關建築計劃,認為重建違反限制性契諾 (restrictive covenants)。原告主張租契只限制房屋數量,並不禁止其他非工業建築物;地政司則主張租契只容許每幅地段重建一所房屋。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租契中「house」一詞的含義,以及限制性契諾是否只限制房屋數量,還是同時排除其他類型建築物。原告主張擬建大廈不是房屋,或可視為跨越五幅地段的一所房屋;被告主張按租契背景,只容許每幅地段興建一所房屋,擬建26層綜合大廈因而被禁止。

判決理由

法院採用合約解釋 (contractual interpretation)的整體方法,認為背景及契約訂立時的事實情況比抽象的「通常及自然含義」更重要。政府租契訂立時,每幅分割地段上已存在五層中式房屋,因此「house」須按照該等既有房屋的特徵理解,而不能與較廣義的「building」混同。原有交換條件所構想的是母地段可興建一幢或多幢建築物;但在母地段分割並訂立個別租契時,相關背景已改變。限制性契諾的目的及語境顯示,個別地段的重建只預期興建房屋,且每幅最多一所,並非容許不受限制地興建其他建築物。故擬建大廈不獲租契許可。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依據Investors Compensation Scheme Ltd v West Bromwich Building Society及Jumbo King Ltd v Faithful Properties Ltd,強調合約解釋須重視背景。Wah Yick Enterprises指出「house」沒有適用於一切時空的固定含義;Annicola Investments亦強調其含義具流動性。法院認為無須處理Feather v The Queen所涉政府批地契諾從嚴解釋原則。

裁決與命令

終審法院一致容許被告上訴,恢復原訟法庭副法官的命令,即不准進行擬議重建。原告須支付本次上訴及上訴法庭程序的訟費;原訟法庭訟費則依副法官原命令處理。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土地租契中的房屋限制須按租契訂立時的具體背景解釋。母地段原有發展安排不會必然延續至其後分割地段的個別租契。法院並表示,既已確定租契只容許房屋重建,便無須裁定跨地段興建部分房屋的問題。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政府租契只准一所房屋,能否興建大型綜合大廈?
A.

法院認為「房屋」須按照租契訂立時地段上既有的中式房屋理解,限制並非只涉及數量,也排除了其他類型建築物。本案因此禁止興建26層綜合大廈。

Q.原有母地段的發展權會否延續至分割後的地段?
A.

不一定。法院指出,原有交換條件容許母地段興建建築物,但分割後簽訂個別政府租契時,事實背景已經改變。本案個別租契只容許每幅地段興建一所房屋。

Q.土地租契中的house應按通常字義還是當時背景解釋?
A.

終審法院強調合約解釋須重視背景,而非尋找脫離語境的固定通常含義。由於訂立租契時各地段已有特定房屋,本案法院按該背景解釋並裁定重建受禁止。

更多 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