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日報督印有限公司 FACV1/2012

報道低可信度指控如何計算誹謗賠償?

上訴駁回
誹謗損害賠償上訴被駁回
終審法院(民事)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陳兆愷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勳爵26/9/201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Oriental Daily Publisher Limited and Ma Ching Kwan v Ming Pao Holdings Limited, Ming Pao Newspapers Limited and Cheung Kin Bor
  • 法院:終審法院 (Court of Final Appeal, CFA)
  • 法官:馬道立首席法官、包致金、陳兆愷、李義常任法官及廖柏嘉勳爵非常任法官

案情摘要

第一原告人 Oriental Daily Publisher Limited 為《東方日報》出版人,第二原告人 Ma Ching Kwan 為其母公司名譽主席。Ming Pao Newspapers Limited 於1998年4月10日刊登一篇報道,配以 Ma Chiu Sing 在高等法院外示威及展示橫額的照片。橫額指稱原告人偽造證據、收買證人及妨礙司法公正,導致 Ma Chiu Sing 因刑事恐嚇罪入獄。原審裁定構成誹謗,向兩名原告人分別判給一般損害賠償150萬元及15萬元,並各判加重損害賠償7.5萬元。上訴法庭維持法律責任,但大幅減少一般損害賠償並撤銷加重損害賠償,原告人遂上訴至終審法院。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爭議永久形式誹謗的一般損害賠償是否可因指控者可信度低而減少;上訴法庭是否有權干預原審賠償額;「單一涵義規則」及「複述規則」是否排除考慮讀者對指控的相信程度;以及法團及個人原告人能否獲判加重損害賠償。

判決理由

永久形式誹謗的損害賠償以補償為本,須考慮發布的嚴重性、範圍、撤回或道歉,以及指控者的可信度。單一涵義規則只處理言詞的自然及通常涵義,並不排除在評估損害時考慮普通讀者會否相信該涵義。複述規則使報道者須就複述承擔如同始作俑者的責任,但複述的形式及是否明示支持指控,均可影響損害程度。原審忽略 Ma 的低可信度、撤回文章、錯誤援引比較案例,並不當考慮惡意,故賠償裁決失效。加重損害賠償旨在補償個人感情的額外傷害,法團沒有感情,原則上不能獲判;個人申索亦因欠缺感情受傷證據而失敗。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 John v MGN Ltd [1997] QB 586,確認一般損害賠償的補償功能;Slim v Daily Telegraph Ltd [1968] 2 QB 157 及 Charleston v News Group Newspapers Ltd [1995] AC 65,說明單一涵義規則;Al-Fagih、Stern、Jameel 及 Lewis 等案闡述複述規則。Collins Stewart Ltd v Financial Times Ltd [2006] EMLR 5 支持法團不能獲判補償感情受傷的加重損害賠償。

裁決與命令

終審法院一致駁回兩名原告人的上訴,維持上訴法庭將 Ma Ching Kwan 的一般損害賠償減至15萬元、Oriental Daily Publisher Limited 的一般損害賠償減至5萬元,以及撤銷加重損害賠償的結果。原告人須支付訟費,訟費作暫准命令處理。

判決啟示

本案確認低可信度可作為減少誹謗損害賠償的重要因素,但不會消除法律責任。上訴法院可在賠償額明顯過高或原審採用錯誤法律原則、忽略重要因素時干預。案件亦明確區分法團的商譽損害與個人的感情傷害。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報章只是轉述他人的指控,仍會構成誹謗嗎?
A.

可以。複述規則使發布者須如同原指控者般承擔責任,除非能證明指控屬實或有其他有效辯護。本案法院維持《明報》須負誹謗責任。

Q.指控者名聲很差,會否減少誹謗賠償?
A.

會。指控者的低可信度可顯示讀者較少相信指控,因而減輕對聲譽的實際傷害及賠償額,但不會消除誹謗責任。本案因此維持大幅減額。

Q.公司可否在誹謗案索取加重損害賠償?
A.

原則上不能,因加重損害賠償旨在補償個人感情受到的額外傷害,公司沒有感情。本案法院撤銷公司及個人原審獲判的加重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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