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wan Siu Wa Becky CACV92/2010

津貼佣金是否計入假日薪酬?

申請駁回
拒絕向終審法院上訴許可申請
上訴法庭(民事)Tang VP, Cheung JA and Sakhrani J3/11/2011
報導引用:[2014] 4 HKLRD 41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Kwan Siu Wa Becky, Wu Yee Mei Vera and Ho Kit Man Jenny v Cathay Pacific Airways Limited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Tang VP、Cheung JA、Sakhrani J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三名國泰航空僱員就法定假日薪酬及法定年假薪酬提出的勞資申索。勞資審裁處裁定,航線值勤津貼、地勤津貼及免稅品銷售佣金應納入相關薪酬計算;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及上訴法庭其後處理有關法律問題,並將部分計算事項發回勞資審裁處。Cathay Pacific Airways Limited 申請向終審法院上訴,主張案件涉及重大普遍或公眾重要性問題。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包括:航線值勤津貼、地勤津貼及免稅品銷售佣金是否屬計算法定假日薪酬及年假薪酬的工資;超出法定年假的合約年假是否可採用不同計算率;以及Ho是否曾超時工作,從而影響法定假日薪酬的計算。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勞資審裁處審理後,案件已經歷原訟法庭及上訴法庭兩次上訴,基於訴訟終局性,應謹慎准許再向終審法院上訴。《勞資審裁處條例》(Labour Tribunal Ordinance)第35A條與《終審法院條例》(Hong Kong Court of Final Appeal Ordinance)第22(1)(b)條的門檻並不相同。就工資而言,收入只要按日計算及賺取,即使按月支付,仍可具備按日累算性。相關津貼及佣金不可任意從基本工資分拆。合約年假薪酬則須按個別僱傭合約解釋,並無一般規則要求採用不同計算率。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依據 Lisbeth Enterprises Ltd v Mandy Luk (2006) 9 HKFAR 131 及 Lam Pik Shan v Hong Kong Wing On Travel Service Ltd [2008] 3 HKC 578,確認相關收入可納入薪酬計算。Leung Lai Bun v San Woo Bore Pile Foundation Ltd [2003] 2 HKC 210 說明以365日計算的原則,支持法庭對法定薪酬計算的理解。

裁決與命令

法庭拒絕Cathay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並命令Cathay支付訟費。法庭採納申索人的命令草案,確認相關津貼及佣金應納入法定假日及年假薪酬計算。

判決啟示

即使問題可能具有普遍性,經勞資審裁處及兩級上訴後,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仍會因訴訟終局性而從嚴處理。合約年假薪酬是否採用不同公式,取決於合約解釋,而非抽象的一般規則。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航空津貼和佣金是否計入法定假日薪酬?
A.

法庭認為,只要收入按日計算及賺取,即使按月支付,也可屬工資的一部分。就本案而言,航線值勤津貼、地勤津貼及免稅品銷售佣金須納入計算。

Q.合約年假是否可以用不同薪酬率計算?
A.

這取決於個別僱傭合約是否明文或透過必要含意作出不同安排,而非一概適用不同率。在本案中,法庭認為相關合約沒有作出該安排。

Q.經兩次上訴後還可否向終審法院上訴?
A.

即使提出重大普遍或公眾重要性問題,法庭仍會考慮訴訟終局性及法定門檻。本案已經歷勞資審裁處及兩級上訴,Cathay的上訴許可申請最終被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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