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長期默許法團錯誤收費是否仍可追討?

Young Kwok Sui 訴 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Fontana Gardens LDBM77/2011

申索駁回
申請人長期默許收費方式,法庭裁定其追討權利已喪失。
勞資審裁處土地審裁處法官黃一鳴7/9/2011
合併案件:LDBM76/2011LDBM77/201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Young Kwok Sui & Chiu Shuet Lan v 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Fontana Gardens
  • 法院:土地審裁處 (Lands Tribunal)
  • 法官:黃一鳴 (Wong Yat-ming)

案情摘要

申請人為豪園 (Fontana Gardens) 的地下單位業主。2006年,答辯人(業主立案法團)議決為B座進行維修工程,並向每戶收取均等費用。申請人當時支付了款項。至2010年,申請人查閱公契 (Deed of Mutual Covenant) 及補充公契 (Supplementary Deed) 後,發現維修費應按特定比例分攤,而非每戶均等。申請人遂入稟要求退還多付的維修費。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1) 2006年的維修工程是否受補充公契規定的分攤比例約束;(2) 答辯人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Building Management Ordinance) 設立特別基金並決議均等分攤費用是否合法;(3) 申請人是否因長期默許 (acquiescence) 而喪失追討權利。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補充公契第3(c)條及附表1第20段涵蓋了該次維修工程,即使該開支非每年預期發生,仍須按公契比例分攤。然而,法庭引用 WONG PUN-MAN v. INCORPORATED OWNERS OF TUNG FAT INDUSTRIAL BUILDING 一案,指出業主對公契負有法律構定的知悉 (constructive notice)。申請人多年未提出異議,已構成默許,且要求法團退款將對其他業主造成不公平及不合情理 (unconscionable) 的結果,故駁回申索。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Yee on Court v. Li Zee Zing Hai (CACV 181/2000) 關於公契分攤比例的適用性,以及 WONG PUN-MAN v. INCORPORATED OWNERS OF TUNG FAT INDUSTRIAL BUILDING [1996] 1 HKDCLR 32 關於業主默許行為及法律構定的知悉之原則。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申請人的申索不成立,予以撤銷。關於訟費,法庭認為答辯人僅在放棄權利論點上勝訴,其餘論點均敗訴,故頒令雙方各自負責本身的訟費 (no order as to costs)。

判決啟示

本案確立了業主對公契條款負有法律構定的知悉,若業主長期按法團決議支付費用而不提出異議,將被視為默許,即使法團最初的收費方式違反公契,業主亦可能因不合情理原則而喪失追討權利。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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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業主發現法團收取的維修費不符合公契比例,可以追討嗎?
A.

原則上可以,但若業主長期支付該費用而未提出異議,法庭可能裁定業主已默許 (acquiesced) 該收費方式。在本案中,法庭認為申請人多年未反對,現要求退款會對其他業主造成不公平,因此駁回其申索。

Q.法團可以通過決議,要求業主均等分攤維修費嗎?
A.

法庭裁定,即使法團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Building Management Ordinance) 設立特別基金,亦不能凌駕公契 (Deed of Mutual Covenant) 的分攤比例規定。法團只能決議集資總額,而非每戶的個別分攤比例。

Q.什麼是法律構定的知悉 (constructive notice)?
A.

這是一種法律推定,即業主被視為有權利及能力取得公契副本,因此應知悉其中的條款。在本案中,法庭以此原則認定申請人作為業主,應知悉公契規定的分攤比例,故不能以「不知道」為由取回多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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