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llywood Shopping Centre Owners Committee Limited HCA1582/2007
設置廣告牌能否暫緩拆除?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ollywood Shopping Centre Owners Committee Limited 訴 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Wing Wah Building Mongkok Kowloon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Rimsky Yuen, SC(聆訊時為Recorder Yuen, SC)
案情摘要
本案源於雙方就大廈天篷(Canopy)的使用權及在其上設置廣告牌所產生的爭議。原告自稱自1985年起管理及控制Hollywood Shopping Centre,並在天篷設置廣告牌及收取廣告收入;審訊時承認天篷屬大廈公用部分。法院於2010年判原告敗訴,頒令禁止繼續設置廣告牌、拆除相關設施,並就廣告牌所得「淨利潤」作出帳目。原告提出上訴及申請暫緩執行;被告則要求釐清淨利潤的計算方法及拆除令的範圍。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問題包括:原告的上訴在未暫緩禁制令時會否失去實際意義;「淨利潤」是否可扣除購物中心的一般管理開支;拆除廣告牌是否包括其鋼架及其他支承結構。原告主張損失約46.2萬港元且可待上訴結果處理;被告主張損失只是金錢性質,並要求完整拆除所有相關結構。
判決理由
暫緩執行的申請須由上訴人證明有充分理由;僅有可爭辯的上訴並不足夠,法院須權衡上訴是否會因不暫緩而失去意義、成功一方享有判決成果的利益及各方所受損害。本案所稱損失只是可量化的廣告收入,沒有不可彌補損害,故上訴不會失去實際意義。此外,暫緩執行會容許涉嫌違反《建築物條例》(Building Ordinance)第14條的工程繼續存在。就帳目而言,「淨利潤」指廣告牌總收入減去專門用於廣告牌的支出,不包括購物中心其他管理費。拆除令的目的及原審認定違反《建築物管理條例》(Building Management Ordinance)第34I(1)條,要求拆除支承廣告牌的整套結構。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Star Play Development Ltd v Bess Fashion Management Co Ltd [2007] 5 HKC 84,採納其所述暫緩執行原則,包括上訴人舉證責任、不可使上訴失去意義,以及平衡各方利益。法院亦依據《建築物條例》第14條及《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I(1)條;並提及第17條所涉向個別業主追討的可能性。
裁決與命令
原告的暫緩執行申請被駁回,並須支付該申請的訟費。法院裁定淨利潤只扣除廣告牌專屬支出,命原告重作帳目;拆除令包括鋼架及其他支承結構,相關書面申請訟費亦由原告支付。
判決啟示
判決說明,純粹金錢損失通常不足以支持暫緩執行,尤其成功一方不應被剝奪判決成果。法院亦可在判決後以書面程序釐清帳目及履行令的範圍;暫緩令不應產生容許違法工程持續的效果。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上訴期間可否繼續在天篷展示廣告?
法院認為原告所稱損失只是可量化及可補償的廣告收入,沒有不可彌補損害,因此拒絕暫緩禁制令,不能繼續展示廣告。
Q.計算廣告牌淨利潤時可否扣除購物中心全部管理費?
不可以。法院裁定只能扣除專門用於廣告牌的支出,不能把與廣告牌無關的購物中心一般管理費納入計算,並命原告重作帳目。
Q.拆除廣告牌是否包括鋼架和支承結構?
包括。法院認為拆除令旨在消除用於設置廣告牌的整體結構,因此不僅要拆下展示平台,也須拆除鋼架及其他附屬支承設施。
更多 民事法 指標案例
- RE UDL HOLDINGS LTD AND OTHERSHCMP411/2000 · HCCW · 2006
- RE UDL HOLDINGS LTD AND OTHERSHCMP412/2000 · HCCW · 2006
- RE UDL HOLDINGS LTD AND OTHERSHCMP410/2000 · HCCW · 2006
- RE UDL HOLDINGS LTD AND OTHERSHCCW663/2002 · HCCW · 2006
- RE UDL HOLDINGS LTD AND OTHERSHCMP425/2000 · HCCW ·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