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在走廊燒香是否構成滋擾?
Hu Wei Hsin 訴 Ma Hung Wing DCCJ273/201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u Wei Hsin v Ma Hung Wing & Others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駱應淦法官 (HH Judge Lok)
案情摘要
原告為葵涌荔景山路荔景灣花園某單位租戶,被告為同層鄰居。被告長期在走廊燃點香燭,並伴隨掃灰及拋擲不明粉末至原告門口,且在走廊發出噪音及粗言穢語。原告指控該等行為構成滋擾,導致其呼吸不適、失眠及精神壓力,並影響其懷孕及初生嬰兒健康。原告曾申請臨時禁制令,被告隨後承諾限制燃點香燭的時間、數量及次數。原告遂就過去的滋擾行為提出損害賠償申索。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在公共走廊燃點香燭及相關行為是否構成滋擾 (nuisance),以及原告是否有權就此獲得損害賠償。法庭需判斷被告的行為是否超出一般人對鄰居活動所能容忍的合理限度,並考慮被告在訴訟期間的行為對賠償額的影響。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滋擾的判定需基於「一般人標準」(standard of the average man),而非原告個人的敏感度。法官透過實地視察,確認被告燃點傳統香燭產生的煙霧及氣味,加上被告故意將香灰掃向原告門口及辱罵原告,已構成實質滋擾。法庭引用「滋擾法」(law of nuisance) 原則,指出雖然被告有權在物業內進行合法活動,但必須平衡鄰居的安寧權利。由於被告行為已超出合理容忍範圍,原告有權獲得賠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Clerk & Lindsell on Torts (第19版) 中關於滋擾的定義及判定標準,包括「滋擾程度」(question of degree) 及「一般人標準」。此外,法庭參考了 So John v Lau Hon Man [1993] 2 HKC 356 等關於水浸滋擾賠償的案例,以評估精神困擾及不便的賠償金額。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原告勝訴,判令被告賠償75,000港元。法庭同時頒發禁制令,限制被告燃點香燭的種類、次數及時間,並要求被告定期清理香爐。被告須支付原告部分訟費。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滋擾屬「事實敏感」(fact-sensitive) 的申索。法官指出,雖然尊重宗教傳統,但若活動在公共地方進行並對鄰居造成實質干擾,則不獲法律保障。此外,被告在訴訟前的敵對行為及缺乏客觀態度,是導致糾紛升級及敗訴的主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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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鄰居在走廊燒香,我可以告他滋擾嗎?
可以。若燃香產生的煙霧、氣味或相關行為(如掃灰)對你的居住環境造成實質干擾,且超出一般人所能容忍的合理限度,則構成滋擾。本案中,法庭因被告的行為嚴重影響原告,裁定其構成滋擾並判賠。
Q.法庭如何判斷燒香是否構成滋擾?
法庭採用「一般人標準」(standard of the average man),而非原告個人的敏感度。法官會考慮燃香的時間、地點、方式及影響程度。本案中,法官透過實地視察,確認被告的行為已超出合理容忍範圍。
Q.如果大廈公契禁止燒香,我可以要求法庭執行嗎?
一般而言,只有業主立案法團有權執行大廈公契 (Deed of Mutual Covenant, DMC)。本案中,法庭指出原告無權直接執行公契,滋擾申索應專注於被告行為對原告物業享用權的實際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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