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銷員遭保安襲擊僱主是否負責?

Wu Leung Kui Jacky 訴 Leung Ming Yun DCPI1154/2008

申索部分得直
保安員須賠償,電訊公司免責。
區域法院(人身傷害)Her Honour Judge Mimmie Chan7/3/201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Wu Leung Kui Jacky v Leung Ming Yun & Others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陳美蘭法官 (Her Honour Judge Mimmie Chan)

案情摘要

原告人為電訊公司(第4被告)的直銷員,於2003年6月7日在太和翠怡花園進行推銷活動時,遭該屋苑保安員(第1及第2被告)襲擊。原告人指控保安員在驅趕過程中對其施襲,導致其身體受傷及患上精神障礙。原告人向保安員、其僱主(第3被告)及電訊公司索償。保安員否認襲擊,辯稱原告人是因逃跑時跌倒受傷。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1) 保安員是否曾襲擊原告人;(2) 電訊公司作為僱主,是否因未能預見員工在推銷過程中面臨暴力風險而違反謹慎責任 (duty of care);(3) 原告人的精神障礙是否由該次襲擊引起,以及損害賠償的金額。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保安員的供詞存在多處矛盾,不可信;相反,原告人雖有誇大傷勢,但其關於被襲擊的陳述更為可信。法庭裁定保安員在驅趕過程中對原告人施襲。關於僱主責任,法庭引用 Wong Wai Ming v. Hospital Authority [2001] 3 HKLRD 209,指出電訊公司雖知悉推銷活動會引起投訴,但無法合理預見員工會遭受暴力襲擊,故電訊公司不負法律責任。關於精神損害,法庭接納專家證人意見,認為原告人的精神障礙與襲擊事件有因果關係,並考慮到其他生活壓力因素,將襲擊的責任歸因定為75%。

引用案例與條文

Wong Wai Ming v. Hospital Authority [2001] 3 HKLRD 209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第1、2及3被告須承擔賠償責任,判處賠償總額為587,632港元(扣除已收取的僱員補償後,淨額為114,432.20港元)。原告人對電訊公司的申索被駁回,並須支付其訟費。

判決啟示

本案確立了僱主在推銷活動中對員工的安全責任範圍,即除非存在「真實風險」(real risk) 而非「僅僅可能」(mere possibility),否則僱主無需為員工在推銷時遭受的突發暴力負責。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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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推銷員在屋苑進行推銷時被保安打傷,僱主需要負責嗎?
A.

不一定。法庭認為,雖然僱主知道推銷活動可能引起投訴或被驅趕,但若無法合理預見員工會遭受暴力襲擊,僱主便無需承擔法律責任。本案中,法庭駁回了原告人對電訊公司的申索。

Q.如果保安員否認襲擊,法庭如何判斷誰在說謊?
A.

法庭會審視各方供詞的連貫性及與客觀證據的吻合度。本案中,法庭發現保安員的報告存在多處前後矛盾,且無法解釋為何拒絕協助受傷的原告人,因此裁定其供詞不可信,並接納原告人的指控。

Q.精神障礙可以作為人身傷害索償的一部分嗎?
A.

可以。若精神障礙與襲擊事件有因果關係,法庭會予以賠償。本案中,法庭接納專家意見,認為原告人的精神障礙與襲擊有關,並將襲擊事件定為導致其精神狀況的75%成因,從而判給相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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