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對員工滑倒之責任?

Gurung Krishna Jang 訴 Precious Swine Limited HCPI486/2009

申索得直
法庭裁定被告未提供安全工作環境,須賠償原告。
高等法院(人身傷害)Recorder H. Wong S.C.15/11/201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Gurung Krishna Jang v Precious Swine Limited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黃禧武特委法官 (Recorder H. Wong S.C.)

案情摘要

原告是一名尼泊爾籍肉類切割員,受僱於被告經營的肉類加工場。2007年4月24日,原告在工作期間因地面濕滑且佈滿豬肉脂肪及皮屑而滑倒,導致左手拇指被切傷。原告指控被告未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及系統,導致意外發生。被告則辯稱意外由原告疏忽所致,並否認未提供安全培訓或防護裝備。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作為僱主,是否違反了謹慎責任 (duty of care) 及相關職業安全法例,未能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及系統;以及原告在工作時滑倒是否構成共同疏忽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判決理由

法官裁定被告未能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因其允許員工將肉類殘餘物掃至地面,導致地面濕滑且充滿危險。法官引用《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Ordinance) 及普通法原則,指出僱主有責任採取合理措施確保工作場所安全,且該責任是不可轉授的 (non-delegable)。法官認為原告在長期重複性工作中出現的「瞬間不專注」(momentary inattention) 不構成共同疏忽,並拒絕接納被告關於原告操作不當的說法。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General Cleaning Contractors Ltd. v. Christmas [1953] AC 180,確立了僱主有責任制定安全工作系統,不能因員工經驗豐富而免責;以及 Tsang Chung Wan v Li Ming [1998] 2 HKLRD 354,強調僱主謹慎責任的不可轉授性。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被告須承擔法律責任,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合共港幣945,327.50元,並須支付利息及訟費。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僱主在處理肉類加工等高風險工作時,必須嚴格執行地面清潔及安全系統。法官明確指出,在重複性勞動環境下,員工因疲勞或分心導致的輕微疏忽,不應輕易被視為共同疏忽,僱主不能將安全責任轉嫁給員工。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工作時因地面濕滑受傷,僱主是否需要負責?
A.

是的。僱主有責任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在本案中,法庭裁定被告允許員工將肉類殘餘物掃至地面,未能維持安全系統,因此須對原告的受傷承擔賠償責任。

Q.如果員工在工作時不小心滑倒,是否屬於共同疏忽?
A.

不一定。法庭指出,在重複性勞動環境下,員工因疲勞或分心導致的「瞬間不專注」不應被視為共同疏忽。本案中,法庭拒絕了僱主關於原告疏忽的指控。

Q.僱主能否以員工經驗豐富為由,免除提供安全培訓的責任?
A.

不能。法庭引用案例指出,僱主的謹慎責任 (duty of care) 是不可轉授的。僱主必須制定安全工作系統,不能假設員工會自行設計安全程序,即使員工經驗豐富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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