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 Yee Ming Ivan DCCJ4595/2008

公開指稱失職能否構成誹謗?

申索得直
原告獲判二萬五千港元及禁制令
區域法院(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Kent Yee24/8/201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Au Yee Ming Ivan 訴 Ng Fei Tip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副區域法院法官 Kent Yee

案情摘要

原告 Au Yee Ming Ivan 是 Central Mansion 管理委員會秘書,被告 Ng Fei Tip 是管理委員會主席及業主立案法團主席。2008年6月21日業主大會上,被告就大廈翻修工程資料披露問題,公開指稱原告沒有履行秘書職責、沒有向業主提供承建商及費用資料,並將責任推給原告。原告主張言論構成誹謗性口頭中傷,要求損害賠償及禁制令。被告承認言論具誹謗性及放棄合資格特權的抗辯,其後申請撤回該等承認,但被法院拒絕。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包括:言論的自然及通常含義是否指原告不適合擔任秘書;言論是否具誹謗性;被告能否依據真實性抗辯或公平評論抗辯;口頭中傷是否毋須證明特別損害;以及一般、加重及懲罰性損害賠償、禁制令的適當範圍。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同意命令 (consent order) 是基於雙方協議而具約束力的合約,除非有例外情況,不得因新任律師改變法律看法而撤回承認。誹謗性含義須按一般合理讀者在整體語境下理解的自然及通常含義判斷;本案言論指原告失職及不適合擔任管理委員會秘書,足以貶低其聲譽。根據《誹謗條例》 (Defamation Ordinance) 第23條,涉及其職務的口頭中傷屬當然可起訴,毋須證明特別損害。被告未在答辯中具體指明須證明真實的誹謗含義,亦未適當說明公平評論的事實及意見基礎,兩項抗辯均在形式及實質上失敗。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採納 CML v. LMH 對同意命令及例外情況的原則,並引用 Hung Yuen Chan、Rubber Improvement 及 Slim 關於自然及通常含義的判斷方法。Mak Shiu Tong、Lucas-Box 及 Control Risks 說明真實性及公平評論的具體答辯要求。法院亦依據《誹謗條例》第23條,確認涉及無薪榮譽職位的中傷仍可當然起訴。

裁決與命令

原告勝訴。法院判被告支付25,000港元損害賠償,另加利息;禁止被告本人、其僱員或代理人再次發布該言論或具有相同誹謗性的言論。被告須支付訟費,包括保留訟費,並附大律師證明書。法院拒絕判令道歉及懲罰性損害賠償。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訴訟前置程序中自願作出的承認及放棄抗辯通常具有約束力,不能僅因律師更替而撤回。涉及職務能力的口頭中傷,即使職位無薪,仍可依第23條毋須證明特別損害。真實性及公平評論抗辯必須在答辯中清楚列明所依據的誹謗含義及事實。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在業主大會指稱秘書失職,是否構成誹謗?
A.

法院認為,言論使合理聽者理解為原告嚴重疏忽職務及不適合擔任秘書,足以貶低其聲譽,故構成誹謗性口頭中傷。本案原告勝訴。

Q.無薪的業主會職位遭中傷,是否仍可索償?
A.

根據《誹謗條例》第23條,涉及職務的口頭中傷即使職位無薪,仍可毋須證明特別損害而起訴。法院在本案判原告獲賠二萬五千港元。

Q.被告可否在開審前撤回已作出的誹謗承認?
A.

法院認為載於同意命令的承認屬具約束力的協議,除非有例外情況,不能僅因更換律師或事後認為承認不當而撤回。本案申請被駁回並判令支付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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