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M 訴 TWM CACV209/2009

父母一方帶子女回原居地能否獲准?

上訴駁回
上訴許可被拒,父親須負擔訟費
上訴法庭(民事)Cheung, Hartmann and Kwan JJA8/7/201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SMM v TWM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張舉能法官、夏正民法官、關淑馨法官 (Cheung, Hartmann and Kwan JJA)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一名七歲子女的跨境搬遷及接觸安排。父母原從外地來港,婚姻出現問題後,母親希望返回原居地並帶同子女離港,父親反對。上訴法庭早前處理搬遷申請及照顧與管束安排,並作出詳細接觸命令,包括按父親是否居於美國而訂定不同安排。父親其後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主張搬遷法律原則、父母權利、子女最佳利益及照顧安排涉及重大一般或公眾重要性,並要求暫緩執行判決。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跨境搬遷案件是否應重新考慮 Payne v Payne 所確立的原則;拒絕搬遷對照顧子女一方、另一方及子女的影響應如何衡量;上訴法庭是否錯誤干預原審法官的酌情決定;以及照顧與管束、共同照顧及性別平等問題,是否足以構成上訴至終審法院的理由。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先前採用 Payne v Payne 一系列案件的原則,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共同立場,且該原則已適用於本案具體事實。即使英國日後可能改變相關法律,該等海外發展本身亦不足以支持上訴許可。上訴法庭只有在原審法官行使酌情權時明顯錯誤,才可予以干預;本案早前干預正基於此門檻,而父親未能顯示該理由可支持進一步上訴。照顧與管束決定同樣以案件事實為基礎,並無提出足夠的法律論點。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Payne v Payne 作為跨境搬遷案件的適用原則,並指出英國對該原則的近期爭論不會自動導致香港法律改變。法院亦重申,除非原審酌情決定明顯錯誤,否則上訴法庭不應輕易干預。判決未提供 Payne v Payne 的正式引文。

裁決與命令

父親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被拒,並須向母親支付訟費。由於許可被拒,暫緩執行申請不作命令;母親承諾提前十日通知父親離港日期。

判決啟示

判決強調搬遷及照顧安排高度依賴個案事實,並非提出抽象的父母平等或海外法律爭論即可取得終審上訴許可。子女年僅七歲及現有接觸安排亦屬重要背景。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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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母親可否帶子女返回原居地?
A.

法院須按子女利益及案件具體事實處理跨境搬遷,而非僅因海外法律爭論便改變原則。本案法院維持相關處理,並拒絕父親上訴許可。

Q.何時上訴法庭可干預原審的照顧決定?
A.

只有在原審法官行使酌情權時明顯錯誤,上訴法庭才可干預。法院認為本案照顧安排以事實為基礎,父親未提出足夠理由取得進一步上訴許可。

Q.父親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結果如何?
A.

法院拒絕父親的上訴許可申請,並判他向母親支付訟費。由於許可被拒,暫緩執行申請亦沒有作出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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