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傷害索償中醫療及護理費用如何評估?

Liu Chen 訴 Keung Wai Ming HCPI779/2006

申索部分得直
原告誇大傷勢,僅獲部分賠償。
高等法院(人身傷害)Before Master Marlene Ng12/4/201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Liu Chen v Chan Poon Wing & Keung Wai Ming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吳美玲聆案官 (Master Marlene Ng)

案情摘要

原告人於2003年9月18日在香港遭遇交通意外,被第二被告駕駛的車輛撞倒。原告人受重傷,包括脾臟切除、肝臟撕裂、多處肋骨骨折及腦部受傷。原告人於2006年展開人身傷害訴訟,第二被告對法律責任不爭議,本案主要爭議為損害賠償的評估。原告人聲稱其傷勢導致嚴重後遺症,包括視力及聽力受損、性功能障礙、抑鬱及工作能力下降,並要求巨額賠償,包括多次在內地醫院住院的費用、昂貴補品費及護理費。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告人聲稱的後遺症是否均由該次意外引起,以及其索償的醫療費用、護理費及補品費是否合理且必要。法庭需要判斷原告人提供的證據是否可靠,以及其傷勢對其工作能力及生活質素的實際影響。

判決理由

聆案官認為原告人誇大了其傷勢及殘疾程度,其證供不可信。法庭依賴聯合專家報告,指出原告人的部分後遺症(如性功能障礙、部分肢體無力)與意外無直接因果關係。法庭強調原告人有責任證明索償的合理性,但原告人未能提供足夠證據支持其在內地醫院的多次住院及昂貴補品費。法庭根據證據,僅批准合理的醫療及護理開支,並駁回了缺乏實質證據支持的升職機會損失索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項關於人身傷害損害賠償評估的案例,包括 Chan Pui Ki (an infant) v Leung On & anor [1995] 3 HKC 732 及 Lee Hoi Yin v Ho Ka Yin HCPI 81/2003 等,用於指導痛苦、受苦及失去生活樂趣 (PSLA) 的賠償標準。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第二被告須向原告人支付損害賠償,總額為港幣755,070元及人民幣693,091.80元。此外,原告人須支付第二被告在兩項特定程序中的訟費,總額為港幣38,920元。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法庭對原告人誇大傷勢的行為持嚴厲態度。法庭特別指出,若原告人未能提供具體證據證明醫療費用的必要性,法庭會行使酌情權,僅批准合理的賠償額。此外,對於缺乏證據支持的升職機會損失,法庭傾向視為投機性索償而予以駁回。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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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交通意外後,內地醫院的住院費用是否全數可向被告索償?
A.

不一定。法庭會審查醫療費用的合理性及必要性。若原告人未能證明住院治療是基於醫療需要,或未能提供詳細單據,法庭可能會駁回或削減該部分索償。本案中,法庭因原告人無法證明多次住院的必要性而削減了賠償額。

Q.原告人聲稱意外後需要服用昂貴補品,法庭會批准嗎?
A.

法庭會要求原告人證明補品是醫療上必要的。若原告人無法提供醫生建議或證明其療效,且費用過高,法庭通常只會批准一筆合理的全球性賠償額,而非全數賠償。本案中,法庭認為原告人的補品開支過高且不合理,僅批准了部分金額。

Q.如果原告人誇大傷勢,法庭會如何處理?
A.

若法庭認為原告人誇大傷勢,會降低其證供的可信度,並可能駁回或大幅削減相關的賠償項目。本案中,法庭認為原告人誇大了後遺症,因此拒絕採納其關於升職機會損失及部分護理費用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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