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訊後期呈交新證據的條件?

Big Island Construction v Wu Yi Development HCA1957/2005

申請駁回
被告遲交證,因無合理解釋且擾審。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Poon J2/2/201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BIG ISLAND CONSTRUCTION (HK) LIMITED v WU YI DEVELOPMENT COMPANY LIMITED and WU YI CONSTRUCTION COMPANY LIMITED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Poon J

案情摘要

本案原告為BIG ISLAND CONSTRUCTION (HK) LIMITED,被告為WU YI DEVELOPMENT COMPANY LIMITED及WU YI CONSTRUCTION COMPANY LIMITED。在審訊的第20天,被告方(統稱「武夷方」)申請將一份日期為2001年4月12日的傳真文件呈堂,該文件據稱是南洋商業銀行發出的客戶通知書。此申請是在原告方已完成舉證後提出。法庭在聽取雙方陳詞後,拒絕了該申請,並於2010年2月22日發布了拒絕申請的理由。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法庭是否應酌情允許被告方在審訊後期呈交一份新文件作為證據。被告方需解釋為何文件未能及早披露,並證明其相關性、來源及不會對審訊造成不當干擾或對對方造成偏見。原告方則質疑該文件的真實性及遲交的理由。

判決理由

法官在分析案件裁決理由 (ratio decidendi) 時,強調了持續披露責任 (continuing obligation of discovery) 的重要性,但指出法庭不會縱容在審訊開始或中期才遲延披露文件。法庭通常不接受在最後關頭才披露的文件,尤其是在民事司法制度改革 (CJR) 後,法庭對案件準備有更高要求。申請人必須提供充分且可信的解釋,說明為何文件未能及早披露,並證明文件相關、來源清晰,且不會對對方造成偏見或嚴重干擾審訊進程。本案中,被告方未能提供可信的解釋,且該文件會導致審訊嚴重中斷,因此法庭拒絕了申請。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法庭拒絕了被告方在審訊後期呈交一份據稱是南洋商業銀行發出的傳真文件作為證據的申請。法庭認為被告方未能提供可信的解釋,說明為何該文件未能及早披露,且接納該文件將會嚴重干擾審訊進程。

判決啟示

本判決重申了香港法院對於遲延披露證據的嚴格立場,尤其是在民事司法制度改革 (CJR) 後。法庭強調,除非有充分且可信的理由,否則在審訊後期提出的證據申請將很難獲得批准,以確保審訊的效率和公平性。這對訴訟各方及其法律代表敲響了警鐘,提醒他們必須及早履行披露責任。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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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審訊期間可以隨時呈交新證據嗎?
A.

不可以。法庭通常不接受在審訊後期才披露的文件,除非有充分且可信的理由,否則會被拒絕。

Q.遲交證據會對審訊造成什麼影響?
A.

遲交證據可能導致法庭拒絕接納,特別是如果會嚴重干擾審訊進程或對對方造成偏見。

Q.如果想在審訊後期呈交新證據,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A.

申請人必須提供可信的解釋,說明為何未能及早披露,並證明文件相關、來源清晰,且不會對對方造成偏見或嚴重干擾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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