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博彩信貸協議是否須政府批准?

WYNN RESORTS (MACAU) S.A. 訴 MONG HENRY HCA192/2009

申索得直
法庭裁定信貸協議有效,原告獲判勝訴。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Chu J11/2/201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WYNN RESORTS (MACAU) S.A. 訴 MONG HENRY (孟享利)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朱芬齡法官 (Hon Chu J)

案情摘要

原告是澳門一家賭場的經營者,被告是該賭場的顧客。2006年10月,被告與原告簽訂了一份未註明日期的信貸協議("信貸協議"),原告同意向被告提供信貸額度。2008年8月3日左右,被告從原告處獲得了3,000萬港元的賭博信貸,並簽署了一份俗稱"Marker"的信貸憑證。被告償還了部分款項1,058,363港元。2008年8月,被告向原告開出了一張28,941,637港元的支票,但該支票在兌現時被退票。原告因此向被告追討未償還的餘額及利息。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澳門第5/2004號行政法規("第5/2004號法規")第8.2條的解釋。被告辯稱,該信貸協議因未經澳門政府批准而無效,理由是第8.2條要求所有信貸協議均須經政府批准。原告則反駁稱,第8.2條僅適用於推廣人合約(Promoter Contracts)和代理合約(Agency Contracts),不適用於賭場與賭客之間的信貸協議。雙方均提交了澳門法律專家的意見。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在解釋第5/2004號法規第8.2條時,必須從其語言及其在第8條和整個法規中的上下文入手。儘管第8.2條單獨閱讀時沒有明確限制其適用範圍,但它不能脫離第8條的其他條款來解釋。由於第8.1條明確提及兩種特定類型的合約(推廣人合約和代理合約),且第8條中的其他條款在提及"合約"時並未重新定義,因此法庭採納了一致性解釋原則。法庭裁定,第8條中的"合約"應與第8.1條中的含義相同,即僅指推廣人合約和代理合約。法庭還參考了立法原意文件,進一步支持了這一解釋。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原告勝訴,駁回被告關於信貸協議因未經政府批准而無效的抗辯。法庭判處被告向原告支付28,941,637港元,並自2008年8月3日起按年利率18%支付利息,直至判決日,此後按判決利率支付,直至全數清償。被告須支付原告的訴訟費用,包括本次申請的費用及所有保留費用,如未能達成協議則須評定。

判決啟示

本判決強調了在解釋法律條文時,應考慮其在整個法規中的上下文和立法原意,而非孤立地閱讀單一條款。即使行政機關(如DICJ)對法律有其解釋,法院仍會根據法律解釋原則作出獨立判斷。這對涉及澳門博彩信貸法律的案件具有指導意義。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澳門賭場與賭客之間的信貸協議是否需要政府批准?
A.

根據本案判決,澳門第5/2004號行政法規第8.2條不適用於賭場與賭客之間的信貸協議,因此此類協議無需政府批准。

Q.澳門第5/2004號行政法規第8.2條適用於哪些合約?
A.

法庭裁定,第5/2004號行政法規第8.2條僅適用於推廣人合約(Promoter Contracts)和代理合約(Agency Contracts),即第8.1條中提及的兩類合約。

Q.澳門博彩監察協調局(DICJ)對法律的解釋是否對法院有約束力?
A.

本案指出,DICJ對法律的解釋不具約束力或決定性,法院會根據法律解釋原則作出獨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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