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后大道西得利大厦業主立案法團 HCSA52/2009

欠交管理費能否以管理失當抗辯?

上訴駁回
因欠缺具勝算的抗辯,法院拒絕上訴許可
高等法院(證券上訴)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11/2/201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皇后大道西得利大厦業主立案法團 訴 YUNG YIN MAN (翁燕文)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朱芬齡

案情摘要

申索人是皇后大道西得利大厦的業主立案法團,被告人是大厦一個單位的註冊業主。法團向小額錢債審裁處追討被告人於指定期間共46個月的欠繳管理費20,470元,以及按大厦公契計算的利息補償8,310.38元。被告人未有出席審裁處聆訊,審裁官作出缺席裁決。她其後申請撤銷裁決,但再次缺席聆訊,申請遭拒。她遂向高等法院申請上訴許可,指稱大厦管理人員及法團委員侵害其權益,並稱曾患病或遲到而未能出席。

核心法律爭議

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1)條,申請人是否提出可爭辯的法律問題或司法管轄權問題?她是否有良好理由解釋缺席,並提出具真實成功機會的抗辯?管理人員被指失當,能否成為拒繳公契管理費的法律理由?

判決理由

上訴許可只可基於法律問題或審裁處司法管轄權問題而批予。撤銷缺席裁決的申請人須解釋缺席原因,並尤須顯示抗辯具有真實成功機會。被告人對管理人員及法團委員提出嚴重指控,卻沒有提供佐證;即使指控屬實,也不會自動免除業主依大厦公契繳費的責任。公契是業主間的管理安排,法團負責代表業主執行;若有人侵權,應循法律途徑追討,而非以拒繳管理費抗議。因此,她未能指出可爭辯的法律錯誤。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院依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1)條,處理上訴許可的法律門檻;並援引第32A條,說明審裁處可在缺席一方提出申請時按公正條件撤銷裁斷或命令。

裁決與命令

法院拒絕批予上訴許可。小額錢債審裁處拒絕撤銷缺席裁決的決定維持;原缺席裁決命被告人支付28,758.38元、利息及160元訟費。

判決啟示

業主不能單以抗議法團或管理人員的行為為由,拒絕履行公契下的管理費責任。即使缺席原因獲接納,申請人仍須提出有證據支持、具真實成功機會的抗辯,方可推翻缺席裁決。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大厦管理失當,可以拒繳管理費嗎?
A.

判決指出,即使業主能證明管理人員失當,也不因此免除其按大厦公契繳費的責任;相關侵權指控須循法律途徑追討。本案法院拒絕批予上訴許可。

Q.缺席小額錢債聆訊後,如何撤銷缺席裁決?
A.

申請人須解釋缺席原因,並提出具真實成功機會的抗辯。單有缺席理由並不足夠;本案被告人未能提出有證據支持的有效抗辯,法院拒絕上訴許可。

Q.拒繳管理費抗議法團,能否成為法律抗辯?
A.

法院認為,拒繳管理費不能作為表達不滿的方式,也不會取代業主按公契繳費的責任。被告人未能指出可爭辯的法律錯誤,法院拒絕批予上訴許可。

更多 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民事法案例

相關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