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FORD, NORMAN JACKSON
被告 Norman Jackson Ford 經審訊後被裁定違反《Prevention of Child Pornography Ordinance》第3(3)條,管有兒童色情物品。警方於2010年1月8日在其住所執行搜查令,在一部電腦及兩部外置硬碟內發現55張靜態圖像及185段影片,其中40段影片為重複檔案。18張圖像及39段影片屬最嚴重的第四級,描繪兒童與成年人進行插入式性活動;其中至少一名女童看來年僅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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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Norman Jackson Ford 經審訊後被裁定違反《Prevention of Child Pornography Ordinance》第3(3)條,管有兒童色情物品。警方於2010年1月8日在其住所執行搜查令,在一部電腦及兩部外置硬碟內發現55張靜態圖像及185段影片,其中40段影片為重複檔案。18張圖像及39段影片屬最嚴重的第四級,描繪兒童與成年人進行插入式性活動;其中至少一名女童看來年僅五歲。
被告歐永傑承認十一項與十六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五項猥褻侵犯罪、刑事恐嚇罪及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並在審訊後被裁定企圖強姦及強姦罪成立。案件涉及六名女性,包括四名未滿十六歲的女童及兩名成年受害人。被告透過互聯網結識多名受害人,曾以綑綁、矇眼及拍攝影像等方式犯案;他亦以公開性愛照片或片段恐嚇其中一名受害人。被告有同類案底,並在前一次監禁刑滿後再次犯案。
被告 Lo Cheuk-hung 承認八項控罪並接受案情,涉及五名女童。案件包括四項《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猥褻侵犯、三項《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下的製作兒童色情物品,以及一項以威脅手段促致他人作非法性行為。被告透過互聯網以攝影模特兒工作為名接觸年幼受害人,將她們帶到酒店拍攝裸照或半裸照片,並對其中數人作出非禮行為;他亦曾以公開裸照威脅其中一人與其性交。受害人年齡介乎十二至十五歲,所發現的照片數量由三十至一百四十四張不等。
被告 Yau Yan-kit 年21歲,無案底,承認於2009年9月16日在元朗住所的電腦內管有兒童色情物品,違反《Prevention of Child Pornography Ordinance》(第579章)第3(3)條。警方因國際刑警組織盧森堡方面的報告調查其互聯網協定位址,並持搜查令搜查住所。電腦內共發現17段影片、1,734個靜態影像及12,222個動漫影像。涉及真人兒童的影像包括第一至第四級,兒童年齡由1歲至13歲。被告表示因好奇從互聯網下載並儲存,沒有向他人展示或轉發。
被告紀國威在案發時四十歲,透過互聯網認識十四歲男童,並於2008年2月25日駕車接載男童到其工作地點,在公司房間內撫摸男童、要求男童為其口交及與男童作肛交。其後,被告以公司閉路電視及老闆要求為由,誘使男童拍攝自慰影像並傳送給他,警方在被告電腦內發現兩份影像。男童其後向學校護士及母親披露事件。被告承認控罪二及修訂後的控罪三;控罪一則留在法庭檔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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