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CHAN TSZ LAU
DCCC52/2011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Dufton20/6/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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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林家興於1994年假冒他人身份(梁紹華)開設兩間鐘錶公司,透過租用辦公室、招聘員工及印製名片營造假象。他以欺騙手段向多名供應商取得價值約122萬港元的貨品及服務,並開出無法兌現的支票以拖延付款,造成總損失逾110萬港元。此外,他曾利誘員工向警方提供假證供以掩飾罪行,並於1997年棄保僭逃至內地長達13年,直至2010年回港辦理母親後事時被捕。
被告人於2010年8月1日在旺角被截停,隨後警方在其寓所發現含有3.36克冰毒的膠袋,以及電子磅、膠紙等販毒工具。被告人承認部分毒品自用,部分用於出售賺錢。此外,被告人於保釋候審期間,在無合理因由下未能於2010年10月8日出庭應訊,後於10月20日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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