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NAWAZ AHMED AND OTHERS
DCCC756/2013區域法院(刑事)DDJ K.M.Cheung22/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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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 X 透過交友程式與第三被告人 D3 (楊曉晴) 結識,受 D3 誘騙前往其住所 (實為第一被告人 D1 李文傑之住所)。入屋後,D1 以 D3 未成年為由威脅報警,勒索 X 並搶走其銀行提款卡及密碼。D1 隨後指示第二被告人 D2 (王偉祺) 與 D3 前往 ATM 提取 X 戶口內共 14,000 港元。警方在反毒品行動中意外截獲 D2 及 D3,隨後逮捕 D1 及救出 X。
被告人羅海恩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控方指稱警員在沙田禾輋邨截查被告人,並在他的褲袋內搜獲涉案危險藥物。被告人於警誡下承認運送毒品給朋友並打算賺取港幣200元。辯方則否認被告人身上藏有毒品或作出任何口頭招認,聲稱毒品是在其住所被搜出,且被告人是在警員威逼利誘下才作出招認及錄影會面供詞。被告人堅稱毒品是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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