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翁偉亮
被告翁偉亮承認五項罪行,包括管有偽造身分證申請收據、處理贓物、偽造、管有製造虛假文書的設備,以及管有他人身分證。警方在其住所搜出多張回鄉卡、信用卡、自動櫃員機卡、銀行簿、護照、車輛牌照、偽造及經干擾的身分證,以及製造假證的電腦、打印機和其他工具。被告承認自2021年4月起自行學習及製造偽造身分證,並從他人收集遺失證件。他有多項不誠實及毒品罪行的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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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翁偉亮承認五項罪行,包括管有偽造身分證申請收據、處理贓物、偽造、管有製造虛假文書的設備,以及管有他人身分證。警方在其住所搜出多張回鄉卡、信用卡、自動櫃員機卡、銀行簿、護照、車輛牌照、偽造及經干擾的身分證,以及製造假證的電腦、打印機和其他工具。被告承認自2021年4月起自行學習及製造偽造身分證,並從他人收集遺失證件。他有多項不誠實及毒品罪行的前科。
被告曾受僱於由 Globlex Exchange Limited 擁有的 DVFX Money Exchange。她於2019年6月離職時沒有交還店舖的捲閘匙及智能卡。2019年6月28日晚上,她利用該等物品進入店舖,從兩個上鎖抽屜取走多種貨幣,總值港幣833,596元,並離港返回菲律賓。閉路電視記錄了案發經過。被告於2022年5月在香港國際機場被捕,其後承認取款及以贓款償還丈夫債務。
兩名被告人承認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情指,傷者在旺角餐館工作時遭兩名持鎚男子追趕及襲擊,造成頭部、膝部及其他傷勢。第一被告人透過電話通信參與策劃、安排車輛及在現場把風;第二被告人則未經同意取用朋友的私家車,駕車接載第一被告人及另一男子到現場附近。第二被告人另承認未獲授權取用運輸工具、無牌駕駛及無第三者保險使用汽車三罪。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一項搶劫罪,指其於2021年8月2日凌晨在沙田一間7-11便利店劫去店員港幣6,800元。首被告張文傑持刀威脅店員並取去現金,及後認罪並被判入教導所。次被告趙栩彤否認控罪,承認案發前後曾進入該店,但聲稱自己事前不知悉搶劫計劃。控方依賴店員證供、閉路電視、警員證供、錄影會面招認、案發後棄置白色膠袋的行為及WhatsApp訊息,證明她知情並與首被告共同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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