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健銘案 DCCC498/2022
持鎚襲擊他人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健銘(第一被告人)及黎咏賢(第二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人承認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情指,傷者在旺角餐館工作時遭兩名持鎚男子追趕及襲擊,造成頭部、膝部及其他傷勢。第一被告人透過電話通信參與策劃、安排車輛及在現場把風;第二被告人則未經同意取用朋友的私家車,駕車接載第一被告人及另一男子到現場附近。第二被告人另承認未獲授權取用運輸工具、無牌駕駛及無第三者保險使用汽車三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的量刑起點、兩名被告人不同角色及責任程度、認罪扣減、年輕及初犯等求情因素,以及第二被告人其他車輛及道路交通罪行的刑期如何同期或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有意圖而傷人罪沒有固定量刑指引,過往所述三年至十二年只是參考範圍,不能視為最低刑期。量刑須考慮預謀程度、動機、是否集體犯案、武器、暴力程度、傷勢及對受害人的影響等因素。案發涉及公開地方、無挑釁、兩人持鎚追逐並襲擊倒地且無力抵抗的傷者,並造成持續身體及精神後患,故須具懲罰及阻嚇性。第一被告人全面參與策劃及把風,責任較重;第二被告人主要提供及駕駛車輛,責任較輕。兩人認罪均獲三分一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以及《盜竊罪條例》第14(1)條等。判刑參考包括律政司司長 訴 熊家駿、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祿壽、HKSAR v Chan Chun Tat、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迪倫及 R v Tam Simon,說明量刑因素、加刑情節及車輛罪刑期。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人就串謀罪判監禁2年4個月。第二被告人串謀罪判監禁2年;其他三罪刑期同期執行,其中2個月與串謀罪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年2個月,並禁申領或持有駕駛執照三年。
判決啟示
判決重申三年至十二年並非有意圖而傷人罪的量刑指引。年輕及初犯屬求情因素,但涉及預謀、集體持械襲擊及嚴重後果時,即時監禁仍可屬恰當。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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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鎚追打他人並造成傷勢會判刑多久?
法庭考慮預謀、兩人持械、在公眾地方襲擊及傷者後患後,判第一被告人監禁二年四個月,第二被告人監禁二年二個月。
Q.沒有親自打人但負責把風會否判監?
可以。法庭認為第一被告人不僅把風,還參與策劃、安排車輛及現場部署,因此對嚴重傷害的結果負有重大責任,判監禁二年四個月。
Q.借用或擅取車輛接載犯案者會如何判刑?
第二被告人提供及駕駛擅取的車輛,並承認相關車輛及道路交通罪行。法庭判其總刑期二年二個月,另禁領有駕駛執照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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