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WONG YIK
HCCC388/2011高等法院(刑事)Saw J22/12/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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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張雪群承認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條例》第17(1)條。她與另外兩人以祈福消災為名,虛假聲稱受害人岑杏賢將有生命危險,並表示須以現金及金飾進行儀式,儀式後會歸還財物。受害人因此交出港幣163,000元、人民幣5,000元及多件金飾,合計接近二十萬元。案發三個月後,被告人在香港被受害人認出;她獲保釋後即離港,至2011年10月4日返回香港時在機場被捕。
被告人馮紹偉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2011年7月25日凌晨,他使用在屯門政府合署門下取得的鎖匙開門,再以螺絲批撬開木門,偷去手袋、數碼相機及電腦,總值10,400元。兩日後,他再次在同一地點取匙進入政府合署,意圖偷竊,但未有造成損失。被告人24歲、初犯,案發前失業兩個月,辯方以其坦白認罪、失物部分尋回及第二項控罪沒有實際損失為由求情。
三名被告承認一項串謀偷竊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9條,以及《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59A及159C條。他們與一名未被拘捕人士合作,使用偽造銀行卡及禮品卡磁帶資料,在六部自動櫃員機提款。共作出1,100次嘗試,628次成功,提款總額為1,563,500港元;若所有失敗嘗試成功,另可提取1,108,900港元。警方其後拘捕三人並起出大量現金及禮品卡,扣押款項折合2,193,625港元,足以彌補銀行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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