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雪群案 DCCC1242/2011

祈福騙案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兩年
祈福黨騙案認罪後判囚兩年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22/12/201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雪群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

案情摘要

被告人張雪群承認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條例》第17(1)條。她與另外兩人以祈福消災為名,虛假聲稱受害人岑杏賢將有生命危險,並表示須以現金及金飾進行儀式,儀式後會歸還財物。受害人因此交出港幣163,000元、人民幣5,000元及多件金飾,合計接近二十萬元。案發三個月後,被告人在香港被受害人認出;她獲保釋後即離港,至2011年10月4日返回香港時在機場被捕。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祈福黨街頭騙案的量刑起點、涉及財物接近二十萬元及逃離香港等情節的影響,以及被告認罪、家庭背景和自願回港等求情因素應獲多少扣減。控方依案情主張罪行嚴重;辯方則提出同類案件的三年量刑準則及被告的個人求情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祈福黨街頭騙案在香港屬嚴重且常見的犯罪,過往同類案件顯示量刑起點通常為三年至三年半。考慮本案以迷信及虛假祈福手法取得接近二十萬元財物,罪行並非輕微,故以三年為量刑起點。被告承認控罪,依法獲一般三分之一扣減;法庭亦考慮其家庭背景、書面求情及真誠返港面對案件,但認為沒有其他足以進一步減刑的因素,最終判處監禁兩年。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採納 Huang Yu Huan(CACC 336/2001)所確認的同類案件一般三年量刑準則,並依循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歐陽桂蘭(CACC 251/2008)所述祈福黨及街頭騙案量刑起點通常為三年至三年半的原則。此外,法庭依《盜竊條例》第17(1)條處理控罪。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法庭以三年為量刑起點,因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最終判處被告監禁兩年。

判決啟示

判決重申祈福黨及街頭騙案的量刑基準通常嚴厲,三年是常見起點。認罪可獲一般扣減,但逃離香港及涉款接近二十萬元等情節限制了進一步減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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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祈福黨騙案通常判刑多久?
A.

法庭指出,同類祈福黨及街頭騙案通常以三年至三年半為量刑起點。本案因被告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最終判囚兩年。

Q.騙取近二十萬元並認罪會判囚多久?
A.

本案涉及現金、人民幣及金飾,總值接近二十萬元。法庭以三年為起點,考慮認罪後判處被告監禁兩年。

Q.逃離香港會否影響祈福騙案判刑?
A.

法庭注意到被告保釋後離港,至返回香港時才被捕;雖接納她真誠回港,但沒有因此給予進一步減刑,最後判囚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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