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雪群
被告人與另外兩人組成所謂的「祈福黨」,於2006年6月3日欺騙受害人岑女士,聲稱其大禍臨頭,需交出金飾及現金由被告之祖父祈福消災,並承諾儀式後歸還。受害人信以為真,被騙取港幣163,000元、人民幣5,000元及多件金飾。被告在獲保釋後即潛逃離港,直至2011年10月入境香港時被捕。
本案涉及被告承認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條例》第17(1)條的「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Obtaining property by deception)。核心法律問題在於針對此類街頭騙案的量刑基準 (sentencing guidelines) 以及被告提出的家庭照顧求情因素是否能減刑。
法官分析認為,此類「祈福黨」案件在香港相當普遍且嚴重,通常由內地犯罪者實施。根據 precedent,此類案件的量刑起點 (starting point) 一般為3年至3.5年。法官拒絕了被告以照顧幼女為由不回港的辯解,但考慮到被告最終真誠回港面對審判及認罪,決定採取 3 年作為量刑起點,並根據認罪給予三分之一的扣減。
引用了 Huang Yu Huan (CACC 336/2001) 及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歐陽桂蘭 (CACC 251/2008),兩案均確立了街頭祈福騙案的量刑起點應在 3 年至 3.5 年之間。
被告人被判處入獄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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