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WONG SIU PUN
DCCC771/2012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A. Tse7/1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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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和強在「領航國際有限公司」任經理及實際操控者。控方指稱,他與楊成、Garry Yang及羅柱發等人以領航作為詐騙工具,向11間供應商訂購貨物,並以明知不能兌現的支票付款,取得總值約932,612.80元的貨物,再轉售或處置。大量貨物未能追回,供應商蒙受重大損失。被告人承認第七項無合理因由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罪;他否認串謀詐騙及五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的交替控罪。
第一被告莊偉發與第二、第三被告一同到大埔北盛街一間新開業的涼茶店。控方指第一被告在店內聲稱自己是新義安成員,並稱該街由其控制;其後第二被告的電話兩度致電店舖負責人,要求支付3,000元。第一被告否認兩項控罪,聲稱只是偶然與第二、第三被告相遇,並不知道或沒有參與勒索協議。閉路電視片段、目擊證供、電話紀錄及專家意見構成控方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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