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曉民
被告鄭曉民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案發單位位於深水埗北河街27號天台屋。住戶離開並鎖門,但廚房窗戶未有關閉。閉路電視顯示被告到達天台、遮蓋鏡頭,並從廚房窗戶爬入單位。住戶其後發現客廳被搜掠,現金4,000元及一部Samsung手提電話失竊。警方在被告身上尋回該電話,被告亦安排家人帶同4,000元到庭賠償。被告35歲,有9次刑事定罪紀錄,其中包括3次入屋犯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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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鄭曉民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案發單位位於深水埗北河街27號天台屋。住戶離開並鎖門,但廚房窗戶未有關閉。閉路電視顯示被告到達天台、遮蓋鏡頭,並從廚房窗戶爬入單位。住戶其後發現客廳被搜掠,現金4,000元及一部Samsung手提電話失竊。警方在被告身上尋回該電話,被告亦安排家人帶同4,000元到庭賠償。被告35歲,有9次刑事定罪紀錄,其中包括3次入屋犯法罪。
被告Law Ka Leung承認一項盜竊罪及一項以仿製火器拒捕罪。2015年7月20日,他在旺角一個攤檔趁受害人將手機放在櫃檯時搶走手機並逃跑。追逐期間,他展示一把二氧化碳氣槍,兩度開槍;其後在旺角地鐵後樓梯與追截者搏鬥及逃跑,最終被警方拘捕。手機價值799元,追截者受傷。被告有長期濫藥及藥物誘發精神病歷史,並在保釋期間犯案。
被告武皇英承認三項控罪: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違反學習駕駛執照條件,以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涉案的1999年本田CR-V由朱先生所有,原停泊於邊境區,後被發現停在屯門一個停車場。閉路電視顯示被告於凌晨駕駛該車進入停車場。被告稱朋友「阿勤」要求他代為駕車泊車,整段駕駛約五分鐘;他知道自己只有學習駕駛執照,亦沒有第三者保險。
被告Wong Ngai Pan承認六項罪名,包括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盜竊及使用他人的身份證。第一組罪行涉及未經授權使用Madam Zhou Mei-ying的信用卡購買價值29,000元的手機,並盜取寄給她的替換信用卡。第二組罪行涉及使用的士司機Mr. Lau遺失的身份證,冒領替換信用卡,再以該卡購買價值68,000元的Rolex手錶,並以Lau的身份申請銀行戶口。被告另有四項涉及不誠實行為的前科。
第一被告劉柏基 Kenneth及第二被告鍾慧瑩共同面對四項控罪:三項處理贓物罪及一項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罪。涉案贓物包括一輛被盜輕型貨車及兩個被盜車牌;貨車內另有士巴拿、手套、剪刀、鉗、錘子、鑿及手電筒等工具。兩人於深夜在貨車附近被發現,貨車內搜出第一被告的試車牌及有其指模的汽水罐。第一被告承認身在現場,但稱自己是替警員線人威 Sir 尋找與爆竊案有關的車輛,並不知道貨車及車牌為贓物;第二被告則稱只是陪同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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