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LAM YUK MING, ANITA
DCCC484/2016區域法院(刑事)District Judge W.K. Kwok7/8/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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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Chan Kai-ming承認一項盜竊罪、三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及一項爆竊罪,均違反《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第210章。被告與PW1為戀人,先後在對方不知情下偷取兩張滙豐信用卡,購買四部iPhone,總值逾四萬元;其後又取走PW1住所的鑰匙,在她工作期間進入單位,偷取手機、現金、手錶及玉戒指。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承認犯案,並在本案中認罪。
被告蔡鎮隆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受害住宅位於屯門海麗花園,案發時住戶外出,被告使用繼女遺留的鎖匙進入單位,搜掠兩間睡房並偷走總值約港幣254,736元的財物,包括現金、首飾、電子產品及銀行存摺。警方其後在被告住所及店舖起回部分贓物。被告承認犯案,並以犯罪所得購買勞力士手錶及名牌手袋、銀包。
被告於2016年2月6日晚上,在葵涌廣場一間人多的購物商場內,從PW1外套右前袋伸手取出一部智能電話,企圖偷竊但未能成功。便衣警員PW3目睹經過並將其拘捕。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企圖盜竊罪成立。被告61歲,來自哥倫比亞,在香港失業,並曾提出免遣返申索。他有六項相關前科,包括五項盜竊及一項串謀盜竊,其中三項屬扒竊;本案犯案時亦正因另一宗扒竊案保釋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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