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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SAR v. WONG CHOU, JOHNNY
被告Wong Chou, Johnny原為Manulife (International) Ltd.的區域總監,於2010年底獲AIA International Ltd.招攬轉職。AIA按新員工過去兩年的收入證明計算一次性簽約費。被告向AIA提交多份聲稱由Manulife發出的收入文件,其中部分收入被誇大,令AIA按較高平均收入計算並支付4,406,776港元簽約費。被告否認明知提交虛假文件,辯稱其前妻及助理處理財務文件,並可能是前妻私自作出安排。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潘曉茵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奕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成龍
HKSAR v. KHURELBAATAR NARANBAYAR
HKSAR v. CHOW YUET KWONG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子祥及另一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美玲及另一人
HKSAR v. LEUNG CHUN HUNG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巧宜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國標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羅斌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司徒潔恩
HKSAR v. LEE HO KONG
HKSAR v. BUTT UMMAR
被告在審訊後被裁定三項罪名成立:住宅爆竊、抗拒執行職務中的警務人員,以及管有危險藥物。2016年3月31日,警方人員在九龍長沙灣永隆街9號二樓B2室內發現被告;該房間由租戶離開前上鎖,門鎖及房門其後被撬開,室內物品被翻動但沒有財物失竊。被告逃離時推開兩名警員,並在其身上搜出撬棍;其後在警署搜出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晶體。被告有21項前科,並在犯案時仍因較早前定罪而獲准保釋。
HKSAR v. BUTT UMMAR
被告 Butt Ummar 面對三項控罪:根據《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 第11(1)(b)及(4)條的爆竊罪、根據《警隊條例》(Police Force Ordinance) 第63條抗拒執行職務中的警務人員,以及根據《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第8(1)(a)及(2)條管有危險藥物。兩名便衣警員在長沙灣一幢大廈巡邏時,據稱在被撬開及遭翻弄的分間房間內發現被告。被告逃跑並與警員扭打,警員其後在他身上找到撬棍;在警署再搜查時,則發現含有0.12克甲基安非他明的晶體物質。被告否認全部控罪,聲稱自己只是到大廈五樓找朋友追討借款,並遭警員誣陷。
HKSAR v. ZUO MEIYING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葛李稚子
被告葛李稚子原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指她在2012年9月11日晚上於全寶蓮位於油麻地的住所內盜取財物。被告當時獲全小姐准許入住,並持有住所鎖匙。案發當晚,保安員陳小平協助被告把多件行李搬上出租車;被告其後迅速經落馬洲離開香港。全小姐翌日發現電腦、衣物、鞋、手錶、皮帶、現金及參茸海味等財物失去。被告承認搬走自己的行李,但否認取走全小姐的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