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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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國斌及另一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韋泰安及另三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董忍華
被告董忍華被裁定企圖欺詐罪罪成。他虛稱自己是上上居集團有限公司董事,並獲授權以該公司持有的九龍廣東道物業申請按揭貸款。他向理財易有限公司提交多份虛假文件,企圖誘使貸款經理批准二百萬港元貸款及付款。涉案物業實際由上上居持有,該公司董事否認曾出售股份或委任被告。被告在貸款申請期間持有相關文件及印章,貸款最終未有批出。
HKSAR v. LEUNG WAI LUN
HKSAR v. TONG CHIU CHUEN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映雪
HKSAR v. LI QIN FANG
被告 Li Qin Fang 因三項控罪認罪。第一項控罪涉及街頭騙案:她與同伙假稱認識一名能治百病的英國醫生,令年長受害人 Ng Yuk Ming 相信其兒子受靈體纏擾,並交出港幣93,000元作祈福;受害人翌日發現袋內只有水、飲品及報紙。第二項控罪源於另一宗未遂街頭騙案,被告與同伙在沙田接觸一名長者但未能得逞。第三項控罪是被告乘船非法入境後,未經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港。被告稱受 Ah Chan 安排來港行騙,以賺取工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歐永祥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穎蓓
被告人原被控22項罪名,經控方不作舉證後,只有四項控罪進行審訊:兩項盜竊罪及兩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第一宗事件涉及同事溫惠玲遺失的信用卡,以及一個其後由被告人管有的Chanel手袋;第二宗事件涉及朋友霍凱筠遺失的信用卡,以及在Frapbois店舖購買衣物和鞋的交易。控方依靠銀行家誓章、承認事實、閉路電視片段及霍女士的辨認證供。被告人不作供,亦沒有傳召證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勤
HKSAR v. NGUYEN THU HA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明仁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鍾姬及另三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董忍華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潘家麟
被告潘家麟承認兩項控罪: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以及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罪。2014年1月,他與同夥在尖沙嘴一間Rimowa店使用屬於美國居民 Frederick B Myers、未獲授權使用的美國運通信用卡,購買總值25,776港元的兩個行李箱。被告其後獲准保釋,但於2015年2月9日首次審訊時沒有出庭,直至2017年4月12日才自首。他解釋因須照顧年幼兒子而未歸押,但承認該理由並不合理。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家領及另二人
本案涉及四宗發生於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期間的入屋犯法案(Burglary)。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承認其中一宗入屋犯法罪,第三被告人承認處理贓物罪(Handling stolen goods)。三名被告人亦各自承認一項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的控罪。警方在第四宗爆竊案發生後兩日,於新界八鄉大江埔村一間石屋內截獲三名被告人,並發現大量失竊財物及爆竊工具。失竊財物總值約港幣697萬元,其中約港幣335萬元在石屋內尋回。三名被告人均為非法入境者,其中第三被告人有多次非法入境及企圖爆竊的刑事紀錄。